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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哪裏規定

法律分析: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測繪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測繪成果匯交制度。國家依法保護測繪成果的知識產權。測繪項目完成後,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屬於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負責接收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測繪成果匯交憑證,並及時將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移交給保管單位。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通過提供公眾版測繪成果、保密技術處理等方式,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適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對外提供的,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測繪成果的秘密範圍和秘密等級,應當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保障國家秘密安全、促進地理信息***享和應用的原則確定並及時調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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