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權人具有主觀故意,即明知是產品產品仍然生產或者銷售;
2、要有損害的事實,這種損害的事實不是壹般的損害事實,而是造成了嚴重損害的事實,即造成他人的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財產性的損害不能使用懲罰性賠償;
3、要有因果關系,即被侵權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受損害是由於產品的缺陷造成的,傷害不是缺陷造成的,生產者、銷售者不承擔產品責任。
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區別是什麽?
壹是概念不同。
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具有缺陷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造成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而產品質量責任則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是性質不同。
產品責任是壹種特殊的侵權責任;而產品質量責任則是壹種綜合責任,既包括產品質量違約和侵權的民事責任,也包括產品質量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三是歸責前提不同。
產品責任只在缺陷產品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出現時才能成立,其側重於損害後果這壹前提;而產品質量責任可以存在於產品生產、銷售過程中的任何環節,只要有違反質量義務的行為,無論是否造成了損害,均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可見,產品質量責任的外延大於產品責任,產品責任只是產品質量責任中的壹種特殊的侵權責任。
法律上只在產品責任中引入了懲罰性賠償,且並非全部的產品責任都適用懲罰性賠償,而是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第壹,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產品仍然生產或者銷售;第二,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事實,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壹)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壹千壹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壹千二百零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壹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