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數字經濟和生物經濟等 科技 專項
構建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機制,通過整合現有 科技 專項等渠道,加大 科技 攻關項目經費投入,按照3年投入10億元的資金給予持續穩定支持,在產業數字化、數字產業化、生物醫藥、生物農業、生物能源等方面突破壹批關鍵核心技術,開發壹批創新產品,培育壹批高新技術企業,推動數字經濟和生物經濟創新發展。
鼓勵創建國家級創新平臺
推動省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圍繞我省重點產業發展需求,在優勢領域創建國家級 科技 創新平臺,對新獲批建設期內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省部***建國家重點實驗室,通過現有 科技 專項資金,每年給予1000萬元的資金補助。對實質引進的國家級 科技 創新平臺的分支機構,通過省級 科技 計劃項目優先支持。
鼓勵組建壹批創新聯合體
在先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傳統優勢產業,組建壹批由行業龍頭骨幹企業牽頭、產業鏈上下遊***同參與、產學研深度合作的創新聯合體,解決制約我省產業發展的關鍵核心技術。對建立1000萬元規模以上研發先導資金或牽頭承擔1000萬元以上國家 科技 項目的創新聯合體,可通過委托承擔 科技 計劃項目的方式予以支持。
積極培育 科技 領軍企業
支持科研人員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 科技 成果在省內獨立或聯合創辦公司,在市(地)、縣(市、區)先行政策支持的基礎上,省政府委托符合條件的出資機構,每年審核選擇壹批股權投資項目,依據估值和產值規模分檔給予支持。
壯大高新技術企業群體
支持省外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入我省,對企業完成遷入註冊後12個月的研發投入,全部視同為增量投入,享受研發投入補助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年薪50萬元以上的研發人員,由市(地)、縣(市、區)政府研究出臺激勵措施。推動銷售收入億元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省級研發平臺全覆蓋。
實施企業 科技 特派員制度
針對我省 科技 型企業創新需求,選派高校、科研院所中攜帶 科技 成果或研發能力較強的科研工作者,深入企業提供研發支持服務、開展 科技 成果轉化,促進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對企業 科技 特派員派出單位與服務企業簽訂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合同,鼓勵企業在獲得的技術交易補助資金中,按不低於10%的比例獎勵企業 科技 特派員。
大力促進技術合同交易
吸引優秀 科技 成果在我省轉移轉化,對上年促成省內技術合同總成交額排名前十的省級及以上技術轉移機構,按照登記技術合同實際支付總額的3%給予每家最高100萬元獎勵。獲得資金支持的技術轉移機構,應安排不低於50%比例對作出實際貢獻的技術經紀人予以獎勵。
引導 科技 成果在我省轉化
成果持有人以轉讓、許可、作價投資,自行投資或與他人合作等方式,在我省落地轉化 科技 成果生成企業的,鼓勵企業註冊地縣(市、區)政府參照 科技 成果轉化貢獻情況(不含稅費指標)給予成果持有人獎勵。
支持高新區加快創新發展
建立省市聯合支持高新區機制,促進高新區創新要素和產業集聚,國家級高新區確定2—3個主導產業、省級高新區原則上確定1個主導產業,圍繞主導產業技術創新和平臺建設等重大需求,加快培育壹批創新型特色產業集群。支持高新區晉位爭先,對省級高新區晉升為國家級高新區的,給予壹次性3000萬元獎勵。推動我省國家級高新區全國綜合排名穩步提升,對國家級高新區在年度全國排名中晉升5位及以上的,給予每家最高1000萬元獎勵。
鼓勵孵化載體培育生成 科技 型企業
對 科技 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 科技 園等孵化載體,綜合評價培育 科技 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吸納 科技 成果落地、促進技術合同交易等情況,擇優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孵化器、國家大學 科技 園和新備案的國家專業化眾創空間給予壹次性200萬元獎勵,同壹年度已獲得綜合評價獎勵支持的新認定國家級孵化載體,認定獎勵資金補足至200萬元。
支持市(地) 科技 創新高質量發展
各級政府持續加大財政 科技 投入力度,確保財政 科技 投入只增不減。根據各市、縣本級財政 科技 投入、研發投入強度、新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數量、技術合同成交額等指標綜合評價排名,對排名前三的市(地)政府(行署),分檔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對排名前十的縣(市)政府,分檔給予最高300萬元獎勵,支持其持續推動 科技 創新活動。
推進縣域經濟創新發展
開展省級創新型縣(市)建設工作,對每個省級創新型縣(市)通過現行 科技 計劃項目、成果轉化、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等方面政策給予傾斜支持。推進市(地)、縣(市、區)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在縣域層面大力培育 科技 型企業,3年內實現全省各縣(市)高新技術企業全覆蓋。將研發投入強度、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技術合同成交額等指標納入市(地)經濟 社會 發展主要責任指標體系,作為評價各市(地)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業績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