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產品質量法》與《消法》在內容上相互補充,相互配合。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壹是、《產品質量法》就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及義務,作了較全面的規定,這些規定也適用經營者向消費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時應當存在的義務。因此,《消法》對經營者的義務沒有用面面具到的規定,只對其它法律沒有規定的內容作出了規定,對於其它法律有規定的內容未作重復的規定,只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報務,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和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二是、在民責任的承擔上,《產品質量法》對於因產品質量引起的民事責任作了全面的規定,包括責任種類、責任主體、歸責原則、責任形式、損害賠償範圍、訴訟時效、爭議的解決途徑等都作了規定,這些規定的許多內容,在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發生爭議時同樣適用。因此,《消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以下九種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之外,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這九種情形是:商品存在 缺陷的,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在采用的商品標準的,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三是在行政責任的承擔上,《消法》與《產品質量法》和其它法律的關系的處理上,也如上作了規定;經營者對於其列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行政責任的,《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這是優先適用的意思。只有在有關這些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未作規定的,才依照該法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