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程序:1。執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2.工作程序具體包括:計劃和確定、任務分配、取樣工作、檢驗工作、檢驗結論的通知和批準、樣品處理和結果通知。1、規劃確定全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由質量監督管理局編制,主管局長審核,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後確定。2、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確定的計劃按季度組織實施下達的任務,於上壹季度末下達下壹季度監督檢查任務的通知。3.承擔抽樣檢驗的質檢機構應向被檢單位出示我局下達的監督檢驗任務通知書和抽樣人員(至少2人)的有效證件(檢驗員證)。以上兩證不全的,被檢單位有權拒絕抽樣。抽樣應采取突擊抽查的方式,不得提前泄露給被檢查單位。樣品應密封並加蓋檢驗機構公章。對按企業標準生產的產品,要審查標準是否依法備案,必要時,被檢單位可提供標準(復印件)作為企業產品的檢驗依據。對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和強制性安全認證管理的產品,要審查企業是否取得生產許可證(並核實是否在有效期內)或是否通過安全認證,並在抽樣清單備註欄填寫檢查記錄。4.檢驗質檢機構承擔監督檢驗任務,應嚴格按照質檢機構質量手冊規定的制度,保證檢驗工作的公正性、科學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並對其出具的檢驗結論承擔法律責任。檢查期間,檢查機構和人員不得泄露檢查情況。未經批準,質檢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檢驗結果,並為被檢驗單位保守技術秘密,確保其知識產權不受侵犯。5.檢驗結論的通知和批準檢驗結束後,檢驗機構應將產品檢驗報告交付被檢單位。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應同時告知企業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和期限,並可以《不合格結論認可通知書》的形式通知被檢驗單位認可,然後交付檢驗報告。企業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檢驗機構應當認真研究異議內容並及時回復。原檢驗結論確有誤判或者錯判的,應當予以糾正。企業對檢驗結論請求仲裁的,由質量監督管理所受理。質量仲裁檢驗費用由申請人和責任方預付。被檢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或申請仲裁檢查的,視為接受檢查結論。6.樣品加工檢驗後樣品保存期屆滿後,除檢驗損耗部分和法律法規規定不予退還外,其余樣品應當通知被檢驗單位在30日內領取;逾期不領取的,按無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