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有企業產權界定標準
以下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和國有法人資本金;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後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部分以及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
3、以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
5、實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兩則)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實行兩則後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占有企業的財產,但以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照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除外。
(二)集體企業產權界定標準
以下資產確定為國有資產:
1、國家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包括幾個全民單位合資)創辦的以集體所有制名義註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包括開辦資金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以下簡稱“全民單位”)完全以銀行貸款及借款形式籌措並投入的,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上述國有企業產權界定標準確定。但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協議約定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屬於無償資助的除外;
2、國家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中的投資以及按照投資分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的資本金及其權益;
3、集體企業依據國家規定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於國家稅收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集體企業依據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減免稅部分界定為國有資產。上述增值部分由於歷史原因無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產權;
4、集體企業發展過程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由國家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後形成的債權,集體企業無力償還的,經雙方協商,可轉為投資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