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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知識產權侵權證據調查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有自行取證、委托律師調查取證、委托調查公司取證、通過公證機關進行證據公證、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七種方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及待證事實、當事人的證據持有情況、舉證能力等,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應當以有效固定證據為限,盡量減少對保全標的物價值的損害和對證據持有人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

證據保全涉及技術方案的,可以采取制作現場勘驗筆錄、繪圖、拍照、錄音、錄像、復制設計和生產圖紙等保全措施。

第二十條 經人民法院準許或者雙方當事人同意,鑒定人可以將鑒定所涉部分檢測事項委托其他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鑒定人對根據檢測結果出具的鑒定意見承擔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庭前會議、開庭審理的,技術調查官可以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詢問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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