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並強化日常監管。學校要切實加強家長接送學生車輛的日常監管;嚴禁車輛超員和租用個人車輛接送學生,杜絕使用拼裝車、報廢車作為校車。下面就是我為大家整理的廠區 交通 安全知識 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廠區交通安全知識壹:
廠區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規範廠區車輛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範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我廠生產經營、物料運輸、辦公活動的有序進行,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承擔燒結廠區域內生產經營、物料運輸、辦公活動的昌龍公司、外協工隊、個人機動車輛。
3.職責
3.1生產控制中心外圍保障組負責廠區生產經營、物料運輸車輛交通安全工作的統壹管理。每月組織進行車容車貌、運輸拋灑、車輛安全性能、廠區道路限速等車輛交通安全工作檢查,並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及考核。
3.2綜合科負責外協工隊和辦公活動涉及的個人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資質的審核把關工作。
3.3安環科每月組織壹次廠區車輛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並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及考核。
4.廠區機動車安全管理規定
4.1廠內機動車輛特種車輛(叉車、吊車、挖掘機、鏟車、牽引車等)車況要保持良好,由生產控制中心外圍保障組按《廠區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4.2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防拋灑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4.3機動車輛進行危險化學品(氧氣瓶、乙炔瓶)運輸時,應到安環科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采取有效安全防範 措施 ,配備應急處理器材。
4.4廠內機動車輛要建立機動車輛和特種車輛保養維修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車輛,不得使用。
5.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5.1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駕駛執照方可駕駛。
5.2駕駛員駕駛車輛時,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作業,行車進入廠區內嚴禁吸煙。
5.3無阻火器車輛不準駛入禁火區。
5.4各類車輛必須按照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線和交通標誌的指示行駛,在無劃分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行人靠右邊通行。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未經許可,機動車輛嚴禁進入生產裝置區和其他設有?禁止車輛駛入?標誌的地段。
5.5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5.6進入廠區的車輛應按規定在指定地點依次停放,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嚴禁在道口、轉彎處、生產裝置區、廠大門周圍50米內,作業區、庫房進出口周圍10米內,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車的地帶停放車輛。
5.7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時,應顯示信號,並做到?壹慢、二看、三通過?,減速或停車,註意觀察。
5.8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車輛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5.9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調度令);嚴禁酒後開車;嚴禁超速開車;嚴禁空擋溜車;嚴禁設備帶病運行;嚴禁人貨混載行車;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6.個人機動車輛、行人
6.1個人機動車輛無廠內通行證、未經許可禁止進入廠區道路行駛。
6.2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不準牽引 其它 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轉彎前必須慢行,並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自行車不準載人。
6.3廠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或靠路右邊行走,不準突然橫穿馬路。因工作需要確需進入料場的工作人員,必須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
7.廠區道路
7.1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誌、標線,設有足夠的照明路燈。路側要設下水道(明溝應加蓋),並定期疏通。嚴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清除。7.2廠區交通限速為30公裏/小時,叉車、鏟車不得超過10公裏/小時,彎路、道口、進出庫房的車輛不得超過5公裏/小時(消防車、救護車及工程搶險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不受時速限制)。7.3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和重要路段處應設置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誌、限速標誌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誌。7.4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須按照《消防條例》道路管理規定執行。
7.5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設繩架,除征得生產控制中心同意外,還必須有明顯標誌,夜間要有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行人來往頻繁的區域,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7.6履帶車在廠區道路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管道、鐵路和容易下陷的溝渠、橋梁,必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通行。
7.7嚴禁在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堆積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由於生產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時,須經公司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占用。並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復道路通行。
7.8廠區規定的限制路和管制路應設置明顯的警告標誌。
8.事故處理
8.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並迅速 報告 公安機關交通科及事故單位安環科,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8.2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及其安環科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公安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後工作。
8.3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交通科及單位安環科調查人員如實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真實情況。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情況。
8.4公安交通科及單位安環科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8.5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壹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壹方應當負主要責任,行人壹方負次要責任。
廠區交通安全知識二: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壹條 為加強我公司車輛的安全管理,保障我公司車輛及公司內交通運輸安全,維護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化工企業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車輛單位,是指兗礦魯南化工有限公司擁有機動車輛的各單位。機動車輛,是指產權、調配歸屬兗礦魯南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機動車輛及進入廠區的外來車輛。如汽車、電瓶車、翻鬥車、叉車、吊車及職工私家車等。
第二節 車輛安全要求
第三條 各種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並按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定期驗審,取得合格證後方可行駛。車輛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檢修清洗應在指定地點進行。
第四條 車輛號牌須按指定位置安裝並保持清晰。號牌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機動車在沒有領取正式號牌、行駛證以前,需要移動或試車時,必須申領移動證、臨時號牌或試車號牌,並按規定行駛。機動車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第五條 車輛主管單位對本單位機動車輛應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1)建立健全車輛管理、使用、維修、保養和車輛安全運行技術檔案。完善機動車輛保養維修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修、漏修,確保車輛完好。
(2)建立安全行車管理臺帳。內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記錄、道路交通違章記錄、車輛安全行車裏程記錄、駕駛員出市境記錄、車輛各級保養和檢修記錄、單位安全行車狀況分析等。
(3)承運危險品等特殊物品運輸的,應當制定相應防範措施,確保運輸安全。主管單位要及時了解、掌握駕駛職工作強度及遵守規章情況,采取切實措施,防止疲勞駕駛、超載等違章行為發生。
(4)定期開展車輛安全檢查,確保車輛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上路行駛,消除事故隱患。
(5)記錄車輛安全行車裏程,嚴格車輛檢修和交付使用手續,落實車輛檢修責任制度。
第六條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做到安全附件齊全、靈敏、好用。
第七條 進入生產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具有可靠的防爆措施。
第八條 凡有機動車輛的單位均應按規定設專職或兼職車輛安全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