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7條規定了四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四種行為之壹的,即符合侵犯著作權罪客觀方面的特征。其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復制發行行為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拍方式將作品制作成壹份或多份,向社會公眾進行出售、出租的行為。
侵犯著作權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217條規定,個人犯侵犯著作權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和“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見《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2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