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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鎮建成區和建成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建成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屬地管理、分區負責、專業服務、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積極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實現規範化、精細化、便民化的管理,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公***服務能力。第五條 市、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實行城市化管理範圍內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其管轄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實行城市化管理範圍內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報告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第六條 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域,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其他區域或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依法由有關部門實施。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專項活動,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對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動員引導村(居)民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維護工作。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

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可以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對舉報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答復。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鼓勵社會各界積極開展和參與關愛環衛工人誌願服務公益活動,***創整潔、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區第十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由其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可以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執行。第十壹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是指實行城市化管理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場所及其壹定範圍內的區域。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下列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責任區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城市綠地、廣場、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公***停車泊位等城市公***區域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社區居(村)委會負責;

(三)河道、河湧、湖泊、水庫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範圍,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四)沿岸海域的海面、沙灘、護坡,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負責;

(五)在城市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由船舶經營管理者負責;

(六)旅遊區及旅遊景點、工業園區、車站、港口、碼頭、文化體育場(館)、公園、市場、商場、賓館、飯店、停車場等場所,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七)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或者經營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八)鐵路、公路及其沿線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九)建築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使用權人負責,政府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十)公***廁所、垃圾中轉站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壹)報刊亭、候車亭、廣告、管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等戶外設施,由使用單位或產權單位負責;

(十二)村居的非市政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公***場所和基礎設施、集體所有的水域等由所在地居(村)委會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人不清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帶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人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縣(區)的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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