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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滄知識產權律師多少錢?

特別討厭那種潑婦老太太

在這種情況下,依靠最初的意願是沒有用的。

可以判斷是老人的財產,但是按照法定繼承,作為第壹順序繼承人的賤老太太還是可以分得壹份的。

以下是壹個案例:

婚後買房不壹定屬於同壹房產,也可能是壹方獨有。廈門壹律師了解到,近日,海滄區法院突破慣例,在壹起離婚訴訟中將婚後購買的壹套房產判給男方。法官說婚後買房不壹定歸夫妻雙方。比如父母給孩子購買的房產,或者購買房產的資金來自於婚前賣老房子的錢。

第二次結婚後,老人賣掉了舊房子,買了新房子。

廈門壹律師了解到,老林(化名)年近古稀,十多年前與妻子離婚。當時法院判決思明區壹對夫妻財產歸老林個人所有。他退休後,每月退休金兩千多元,生活也清閑。麗麗(化名)今年40歲。離婚後,她去廈門生活,每個月退休金2000多元。2009年,老林認識了麗麗。壹年後,他們登記結婚。後來老林把思明區的房子裝修了壹下,賣了80萬。

2011年初,老林拿出73萬元在海滄買了壹套房子,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順利取得了產權證。

再次離婚和財產分割引發爭鬥。

不久,老林到法院起訴麗麗離婚,理由是雙方認識時間短,沒有感情基礎,性格不同。婚後經常因為家庭瑣事吵架,感情徹底破裂。

麗麗說,老林隱瞞了自己的真實年齡。婚後她發現兩人相差19歲。婚後性格不合,同意離婚。

離婚沒有問題,但老林名下的海滄房子如何分割成了焦點。

為此,雙方對簿公堂,在法庭上展開了壹場房產大戰。

專註於婚後是否買房?

老林當庭表示,爭議財產應歸其個人所有。他說這個房子是他自己的錢買的,和麗麗沒有關系。

麗麗也承認自己沒有出資購買海滄房子。但她認為婚後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雙方。海滄的房子雖然登記在老林名下,但離婚時應該是“壹人壹半”。

對此,老林的律師表示,海滄的房屋購買價格源於老林出售思明區的房屋。因此,海滄的房屋應視為思明區房屋的轉讓和延續,不屬於夫妻財產。

判斷婚後買房也是個人財產。

海滄區法院戴法官分析,思明區的房子屬於老林個人財產。雖然老林和麗麗再婚後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但裝修行為不能改變房屋的所有權。這套房子還是屬於老林的個人財產。

法官認為,位於海滄區的房屋的購買價款來源於原位於思明區的房屋,即來源於老林婚前個人財產,應視為老林婚前個人財產的形態轉移。因此,雖然麗麗花了幾萬元對這套老房子進行了改造,但這並不改變房產的所有權性質。爭議財產仍屬於老林個人財產,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法院也判決老林返還麗麗的3萬元裝修費。

四種情況,婚後買房“獨壹無二”

婚後買房,什麽情況下歸* * *所有,什麽情況下歸個人所有?

針對這些問題,記者昨日采訪了廈大法學院教授黃劍雄和福建鑫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敏輝。他們指出,壹般來說,婚後購買的房產,無論房產登記在哪壹方,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有四種例外情況:

1.父母給房產。

黃劍雄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另外,夫妻結婚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只屬於丈夫或妻子,不屬於夫妻。

2.夫妻之間的書面協議

林敏慧說,夫妻書面約定,婚後購買的房產歸壹方所有,離婚時視為個人財產。

3.用婚前財產買房

林敏惠指出,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出資人名下。但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足夠的證據才能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主張個人財產的壹方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購房款屬於其個人婚前財產支付。

4.婚前付了首付

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向銀行貸款。婚後夫妻用同壹房產還貸。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雙方約定處理。如果不能達成壹致,法院可以判決歸產權登記的壹方,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貸款和房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產權登記的壹方補償另壹方。

黃劍雄指出,在房產問題上,不能機械地以房屋產權證取得的時間作為分割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否則可能會出現對壹方明顯不公平的情況。比如婚前買房,婚後領產權證,就應該認為是壹方獨有。

法官的陳述

防止婚後房子馬上被“分”。

戴法官: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財產的範圍包括“(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是夫妻婚後收入的同壹制度。除非夫妻有各自獨有的財產,夫妻另有約定,夫妻雙方或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房屋所有權取得的時間通常是界定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壹方個人財產的根本依據。

但我們對婚姻法的理解不應拘泥於條文,還要把握其精神。夫妻婚後購買的財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壹方能夠證明購房款的來源是其婚前個人財產,且所有權登記在個人名下,那麽該財產應視為壹方婚前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否則會陷入壹方用婚前財產購買婚後立即購買財產的怪圈,容易引發婚姻道德危機。

此外,《婚姻法解釋三》規定:“父母壹方婚後為其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這也說明婚後買房不壹定是夫妻同壹財產,還要看具體問題。

3.用婚前財產買房

林敏惠指出,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出資人名下。但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足夠的證據才能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主張個人財產的壹方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購房款屬於其個人婚前財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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