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對科技發展要發揮宏觀調控和組織領導作用
各級政府應高度重視科技工作,強化政府的科技宏觀管理能力,加強對科技工作的協調和指導;特別要在信息、人才、資金、技術、管理咨詢等方面,為構建科技創新體系提供支持;加強科技工作的目標制定和績效考核。實現創新資源的優化配置與創新活動的相互促進。
(二)大幅度增加財政科技投入,建立財政性科技投入穩定增長機制
各級政府都要把科技投入作為預算保障的重點,年初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體現法定增長的要求。2006年省級財政科技投入實現大幅度增長,在此基礎上,“十壹五”期間,財政科技投入增幅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財政科學技術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例逐年提高。市、縣財政科技投入也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現增長。同時要引導企業和社會資金投向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使全社會研發投入占生產總值的比例逐年明顯提高。
(三)加強科技法制建設,加快建立並完善科技創新體制和機制
加強現有科技法律法規的落實,加快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進壹步推動科技立法。營造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全社會科技進步的政策法規環境,加快制定有利於構建科技創新體系、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科技投入格局、優化科技人才隊伍、加大吸納國外科技資源、推動科技園區發展、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推動市(縣)科技工作聯動的政策法規體系。充分發揮科技政策和宏觀科技管理制度的引導和激勵作用。
(四)加強知識產權工作,大力發展知識產權經濟
以激勵自主創新、保護創新成果、優化創新環境為重點,推動以專利為主的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工作。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普及,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完善有利於自主知識產權產出、轉化的政策法規體系,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激勵機制,鼓勵企業成為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工作的主體,引導廣大發明人創新創業。加強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培養適應國際市場競爭需要的知識產權人才,培育壹批能夠運用知識產權戰略、依靠自主知識產權增強核心競爭力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優勢區域,全面提升產業和區域競爭力。健全知識產權中介服務和投融資體系,完善知識產權轉化機制,推動專利技術轉化和產業化。大力發展知識產權經濟,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嚴厲查處和打擊各種侵權、假冒等侵犯知識產權的不法行為,切實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五)不斷推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圍繞增強我省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科技經濟競爭力,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資源,廣泛開展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不斷提高國際科技合作的水平和效益。大力加強先進技術、設備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努力形成壹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積極實施“走出去”戰略,推進我省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和產品的輸出,提高相關產業的國際競爭能力。組織實施國際科技合作計劃,引進、培養壹批高水平的海內外科技人才,推進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國際科技合作資源信息服務平臺建設,引導企業、科研機構和高校等充分利用國際科技資源,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推動我省創新體系建設。完善有關政策措施,加快國際合作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為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創造良好環境。
(六)強化市、縣科技工作,推動全省科技工作聯動
加強宏觀指導和條件支撐,健全市、縣科技管理體系,把市、縣科技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依靠市、縣科技力量,調動和發揮市、縣科技工作的積極性;加強新農村建設,實施科技入戶工程,強力推進農業科技入戶,完善科技指導直接到戶;加強市、縣科技工作目標考核,深入開展科技進步和科教興市(縣)等活動。在營造政策法規環境、構建創新體系、加大科技投入、推動人才隊伍建設、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推動科技園區建設、加快科技成果推廣和科學技術普及等項工作中實現聯動,要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原則,加快市、縣科技工作步伐,大力推動科技富民強縣,全面提高全省經濟和科技競爭力。
(七)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制度基礎,發揮政府科技宏觀協調作用,促進全社會科技資源高效配置和綜合集成,推進創新體系建設。加快轉制科研機構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產權多元化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完善的管理體制和合理、有效的激勵機制。深化社會公益及農業類科研機構分類改革,加快建立現代科研院所制度,建立並健全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重點實驗室的新型機制和促進人才、技術、經濟良性循環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運行機制。探索外資在豫建立研究機構的支持機制。健全有利於加快創新和鼓勵人才成長的科技獎勵機制。
(八)推進科技計劃管理改革
建立健全規劃實施協調機制,加強規劃與計劃的銜接,加強對部門、行業和區域科技計劃的協調和分類指導;建立健全技術預測機制和技術預測制度,進壹步把握科學技術發展的新趨勢和新特點,為科技規劃的滾動實施和動態調整提供決策依據。完善技術預測方法,保證技術預測工作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建立規範的評估監督與動態調整機制,建立健全獨立與規範的評估和監督機構,制定和完善適應各類科技活動特點的評估指標體系,規範評估和監督程序,完善評估和監督機制,加強評估工作的法制化建設。建立科技規劃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科學技術的新進展和社會需求的新變化,進行必要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