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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生產壹致性監督管理辦法的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確認車輛生產企業生產和銷售的產品是否滿足壹致性要求,是否符合國家政策和管理規定以及強制性標準、法規要求。

(壹)要求

1.被抽查車輛的實測技術參數應與《公告》發布參數壹致,標準規定有誤差要求的按標準要求,沒有誤差要求的應符合《公告》管理的有關規定。

2.被抽查車輛的配置應與《車輛產品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備案表》壹致(含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備案參數的補充或者變更)。

3.被抽查車輛的強制性檢驗項目的性能指標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1)對標準有生產壹致性要求的,按標準規定的生產壹致性要求進行檢驗、判定。

(2)對標準沒有生產壹致性要求的,按型式試驗要求進行抽樣、檢驗和判定。如不符合標準要求,則進行加倍抽樣;如加倍抽樣的樣品均符合標準要求,則判定為符合要求,否則判定為不符合要求。

(3)對標準沒有生產壹致性要求、也沒有型式試驗樣品數量要求的,則抽取壹個樣品進行檢驗(破壞性檢驗項目,可每個破壞性檢驗項目抽取壹個樣品);如不符合標準要求,則進行加倍抽樣;如加倍抽樣的樣品均符合標準要求,則判定為符合要求,否則判定為不符合要求。

(4)《公告》規定的強制性標準項目的檢驗結果均符合要求時,判定為性能符合要求。

4.被抽查車輛的參數應與《合格證》及出廠車輛上傳信息壹致。

(二)判定

經核查,符合(壹)要求的,判定壹致性檢查通過;有壹項及以上不符合的,則判定壹致性檢查不通過。

(三)樣車(樣件)

1.中介機構負責抽取樣車(樣件)。

2.壹致性檢查的樣車(樣件),在企業成品(零件)庫或生產線、銷售、車輛註冊登記等環節隨機抽取。

3.樣車(樣件)應由企業代表在封樣單上簽字確認。

(四)實施

1.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並公布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年度工作方案》,確定重點實施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的企業範圍、產品類型及項目。必要時,工業和信息化部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專項工作方案》,作為《年度工作方案》的補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和《專項工作方案》的主要信息來源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掌握的企業生產壹致性相關信息,公安交管部門通報的涉嫌違規機動車產品信息,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缺陷車輛產品召回信息、車輛環保生產壹致性監督管理信息,有關管理部門及媒體反饋的產品壹致性問題和顧客投訴信息,車輛生產企業上傳的出廠車輛信息,針對企業生產壹致性問題的舉報信息等。

2.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是在生產企業、市場銷售、註冊登記等環節抽取車輛,進行安全、環保、節能等方面的壹致性檢查。

3.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結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相關車輛生產企業。

4.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車輛生產企業,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分析原因、追溯和糾正不符合生產壹致性要求的產品(包括已銷售產品),恢復生產壹致性保證能力;並采取切實有效的糾正和預防措施,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五)現場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中介機構,對車輛生產企業進行以下內容的現場檢查:

1.企業的生產壹致性保證能力;

2.《企業生產壹致性保證計劃》;

3.《企業生產壹致性信息年報》;

4.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原因;

5.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影響範圍;

6.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嚴重程度;

7.企業限期整改的效果驗證;

8.企業《合格證》的發放和出廠車輛信息上傳管理的情況;

9.其他有必要現場確認的事項。

中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時,應明確檢查內容(上述1至9條的全部或部分),成立檢查組並指定檢查組長;檢查組實施現場檢查並將檢查報告報送中介機構;中介機構對現場檢查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後,將檢查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開展企業主動申請的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遵循企業自願的原則。

車輛生產企業可以主動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經檢查符合生產壹致性要求的車輛生產企業,其有關產品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以下稱免檢備案)後,可在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時申請免予安全技術檢驗。可申請免檢備案的車輛類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有關部門確定,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壹)申請條件

1.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必須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1)申請的汽車企業應是獲得生產準入許可、列入《公告》的獨立法人企業,申請車型應覆蓋該企業在《公告》內所有生產地址的全部車型。

(2)申請的摩托車企業應是獲得生產準入許可、列入《公告》的集團公司,或獨立企業(指在《公告》中具有獨立序號的企業),申請須包括自身及其下屬的所有子公司、分公司及被委托加工企業;申請車型應覆蓋本企業在《公告》內的全部車型(輕便摩托車和三輪摩托車除外,下同),包括下屬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產的全部車型。新增獨立企業在獲得生產準入許可壹年後,方可主動申請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集團公司新增的下屬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獲得生產準入許可壹年後,方可由集團公司主動申請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

2.車輛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滿足《合格證》、車輛識別代號(VIN)備案及使用等行業管理規定,無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無重大質量投訴事件發生。

3.車輛企業應當遵紀守法,認真執行國家產業政策;車輛企業應當具備與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規模,生產經營狀態良好、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4.《企業生產壹致性保證計劃》得到有效實施。

5.所有車輛產品在批量生產時,能夠持續、穩定地滿足壹致性要求。

(二)申請程序

1.企業主動申請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時應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1)企業主動申請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申請書(見附表1)。

(2)《企業生產壹致性保證計劃》。

2.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資料審查合格的企業,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中介機構組織檢查組對企業進行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

(三)檢查及批準程序

1.中介機構組織的檢查組由車輛行業產品專家,檢測試驗專家,具有汽車行業背景、經國家認可的第三方認證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員及其他相關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現場檢查“人日數”依據企業的規模確定。

2.現場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情況審查

現場檢查了解企業有關產品的技術來源、《合格證》發放和出廠車輛信息上傳管理、車輛識別代號(VIN)備案及使用、子公司(分公司)設立等情況。

(2)企業生產壹致性保證能力審查

按照《生產壹致性保證能力審查表》(見附表2)審查企業在技術管理、采購、生產、檢驗等過程中是否具備保證產品生產壹致性的能力,以及《企業生產壹致性保證計劃》是否有效執行。

(3)整車生產場地及配置核查

核查車輛產品批量生產時的地址與《公告》地址的壹致性;核查現場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重要總成和零部件的名稱、型號、主要參數、生產企業等信息與《車輛產品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備案表》內容的壹致性。

(4)整車檢測線審查

審查檢測線能否完成新車註冊登記所有安全技術檢驗項目(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 21861)中規定的線內和線外檢驗項目)。

審查檢測線檢測能力是否與生產批量相適應;檢測線的布局是否合理;設備、儀器的準確度是否滿足被測參數的要求;設備、儀器的檢定、校準狀況及標識;審查檢測線管理文件的制定及實施等。

在檢測線終端應建立計算機處理控制系統,能自動顯示、打印和存儲檢測線內檢測的數據和結果,檢測數據應滿足五年以上存檔的要求。

(5)在生產現場或成品庫抽取樣車再上線檢查

從企業自檢合格的成品車中隨機抽取樣車,重新進行檢測線覆蓋項目的檢測。當某種型號的樣車某項檢驗結果出現不合格時,允許加倍抽樣進行壹次相同項目檢驗;當加倍抽樣的樣車均合格時,則判定該項目合格,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6)關鍵總成和零部件的強制性檢驗

關鍵總成和零部件的強制性檢驗項目由現場檢查組根據產品特點、企業生產情況和市場反饋信息來確定。檢查組抽取總成和零部件樣品,委托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強制性檢驗項目檢驗。抽取的樣品封樣後由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指定的檢測機構。

3.產品壹致性監督檢查的程序

中介機構或其委托的檢測機構,在市場銷售環節或企業成品庫隨機抽取樣車進行產品壹致性檢查,抽樣時須覆蓋企業每種商標以及主要結構型式的車輛;抽取的樣車封樣後由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指定的檢測機構,對全部強制性檢驗項目進行評價或檢驗。

4.判定

出現下列情況之壹時檢查結論為“不通過”,否則,檢查結論為“通過”:

(1)企業在執行產業政策及行業管理規定方面出現違法、違規或不符合情況。

(2)產品生產壹致性保證能力審查出現否決條款不符合,或壹般條款的不符合率超過20%。

(3)整車生產場地及配置核查不符合,對產品壹致性產生影響。

(4)在生產現場或成品庫抽取樣車再上線檢查結果為不合格。

(5)關鍵總成和零部件的強制性檢驗結果為不合格。

(6)產品壹致性檢查結果為不合格。

未通過主動申請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的企業,經認真整改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5.檢查組在檢查工作結束後,向中介機構提交檢查報告(包括企業質量體系、產品檢測情況等內容)。中介機構對檢查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後,將檢查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中介機構提交的檢查結果進行審查,對符合生產壹致性要求的車輛生產企業的產品辦理免檢備案,備案產品在辦理車輛登記時可申請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四)免檢備案的變更管理

1.已經獲得免檢備案的產品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生產場地變化、產能變化、主要生產過程及加工方式變化、關鍵生產設備變化、檢測線變化等),對企業生產壹致性保證能力產生重大影響時,需及時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情況進行補充檢查或重新檢查。

2.已經獲得免檢備案的產品發生變化,涉及《公告》變更或擴展時,需及時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並按《公告》管理相關要求申請變更或擴展,獲得《公告》批準的變更或擴展的產品可自動獲得免檢備案,但該產品將作為今後跟蹤評價的重點。

3.企業的產品已經獲得免檢備案,若企業生產條件沒有發生變化,且能夠滿足新產品增加所帶來的擴大生產能力和檢驗能力的要求時,獲得《公告》批準的同類新產品可自動獲得免檢備案,但該產品將作為今後跟蹤評價的重點。

(五)跟蹤評價

1.產品免檢備案自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之日起,有效期為四年,到期自動終止,企業可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並接受檢查。

2.有效期內,企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企業生產壹致性信息年報》。

3.有效期內,工業和信息化部每年對已經獲得產品免檢備案的企業進行壹次跟蹤評價,必要時也可隨時進行抽查。

4.對於在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獲得免檢備案的企業及產品,在本《實施細則》實施後,可以進行壹次跟蹤評價,以確認產品是否可以繼續保持免檢備案。

(六)整改、暫停或撤銷

獲得產品免檢備案的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壹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其限期整改、暫停或撤銷其部分或全部產品免檢備案:

1.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的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中不能滿足生產壹致性要求;

2.違反國家有關政策和《公告》、《合格證》、VIN等相關管理規定;

3.申請材料弄虛作假;

4.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企業生產壹致性信息年報》;

5.在跟蹤評價中發現企業的生產壹致性保證能力存在問題,對產品壹致性產生影響;

6.在跟蹤評價中發現產品壹致性不符合要求,如產品安全、環保、節能等不能滿足強制性標準、法規要求,或技術參數、配置和性能指標與《公告》批準的不壹致等;

7.國家相關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嚴重問題;

8.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有效期滿,未重新申請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

被責令限期整改、暫停產品免檢備案的企業,應及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期滿後仍不合格的,撤銷產品免檢備案。

被撤銷產品免檢備案的企業,自公布撤銷之日起,自動撤銷產品的免檢備案。

獲得免檢備案的產品,應當在出廠之日起2年內辦理註冊登記;超過2年的,應重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壹)中介機構負責提出參與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的機構和人員,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後,對機構及人員進行資格認定和備案。

(二)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涉及的各類記錄(如計劃、報告等)由中介機構存檔。

(三)車輛生產企業應當:

1.在管理層指定生產壹致性負責人,明確其職責和權限;

2.在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3.對樣車(樣件)進行確認;

4.配合提供各類資料、信息和相關資源;

5.對在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采取整改措施。

(四)承擔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技術性工作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如有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暫停相關委托業務直至撤銷對其委托。

(五)從事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其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表:

1.企業主動申請生產壹致性監督檢查申請書

2.生產壹致性保證能力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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