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十壹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需要註意的是:壹並不是所有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都有專利的行政執法權,工商、版權部門也是知識產權部門,但他們沒有執法權,還有具有執法權的專利行政部門是指市級以上專利行政部門(地方知識產權局)。
二、對於侵權行為,知識產權局的行政查出權僅限於認定侵權行為和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有沒收、罰款的權力,而且地方知識產權的行政決定也不是馬上生效,不具有終裁性,當事人不服知識產權局的行政決定可以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的判決才具有終裁性。
有關地方知識產權處理侵權行為的其他規定內容: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法》第六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