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於國際油價仍在上漲,虧損在擴大。自2004年6月26日10,中航油集團命令中航油在高位全部減倉,5.5億美元的虧損成為現實。2004年6月30日,中航油公司向當地法院尋求債務重組。
事件曝光後,中國和新加坡輿論高度重視。在新加坡,曹事件被認為是自1994巴林銀行破產以來最嚴重的金融事件,也再次引發了新加坡金融管制當局是否在監管上玩忽職守的爭論。在中國,該事件再次暴露了國有企業管理體制的問題。
近日,輸給曹5.5億美元的陳九霖改名陳九霖,出任大型央企葛洲壩國際公司副總裁。有才華的網友寫了壹副對聯:第壹部分:無名之輩必須實名上網;下行:知名罪犯可以改名為官員;橫向批評:中國特色2005年6月9日,包括陳九霖在內的中國航油公司5名高官被正式起訴。陳九霖面臨多項指控,包括未如實發布信息和涉嫌內幕交易。最高刑罰是94年監禁和25萬新元罰款。幾天後,陳九霖在籌集了200萬新元(約合654.38美元+20萬)後被保釋。2006年3月21日,新加坡初級法院對陳九霖做出判決,陳九霖必須服刑四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33.5萬新元。
商業雜誌等媒體曾撰文稱,陳九霖為棄卒,即類似於國際象棋中“丟卒保車”的棄卒。陳九霖,在新加坡監獄度過了1035天,之後經歷了多重劫難,以曲線的方式重新進入了SASAC企業的“隊伍”。
據Caijing.com介紹,49歲的陳九霖現任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與他之前任職的中航油集團壹樣,新東家葛洲壩國際公司的“娘家”也是SASAC。
陳九霖重回央企工作,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有人援引《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法》的相關規定,質疑陳九霖再次出任央企高管職務的合法性:《公司法》第147條第1款第2項規定,因犯有貪汙、賄賂、挪用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刑的自然人,不得擔任公司職務。此外,《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二十三條第1款也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擬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品行良好;(二)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三)具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民商法學碩士、博士生導師、清華大學法學院馬俊舉教授在回應質疑時表示,陳九霖復出根本不違法。馬俊舉教授表示,判斷陳九霖重新任職合法性的關鍵在於,他在新加坡受到處罰,在中國重新任職是否違反了上述規定。這取決於陳九霖在新加坡的處罰在中國大陸的法律效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中國公民在國外受到的處罰在國內的法律效力。根據主權原則,新加坡法院根據其國內法對陳九霖在新加坡的行為作出的判決,在中國不壹定具有直接效力。從這個角度來看,陳在新加坡的行為並沒有通過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被認定為犯罪,自然不能認定為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因此,陳九霖的續聘不存在法律障礙,也沒有違反《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法》的上述規定。因此,依據新加坡法院作出的判決,不能認定陳九霖回國工作存在法律缺陷。
也有媒體質疑,為什麽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的陳九霖不應該終身擔任國有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事實上,這些媒體並沒有準確解讀《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三條。《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解聘的,自解聘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的,或者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據此,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雖為中央企業,但其投資於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的資本法律性質為企業資本而非國有資本。因此,陳九霖工作的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也不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適用《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
2011 10陳九霖受聘為安徽大學商學院MBA兼職教授。陳九霖非常榮幸被聘為安徽大學MBA兼職教授。他希望借此機會與同學們分享自己對商業的理解和經驗,做壹名稱職的MBA兼職教授,培養更多的商業精英。
在安徽大學商學院首屆聘任儀式上,陳九霖就中國經濟如何“避免重蹈窄視綜合癥的覆轍”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並回顧了中航油(新加坡)有限公司成功和失敗的資本運作案例,對這場風波進行了客觀的總結和生動的評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