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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艷知識產權

記者/紀

編輯/石愛華

魏是壹家正在辦理業務的中介。

我在手機屏幕上刷臉,財產被轉到別人名下。

5438年6月+2020年2月,北青神曾舉報廣西南寧某中介利用APP的“刷臉”功能偷偷轉讓他人房產。

本案中,中介人魏夥同曾誌寧、許瓊雲,利用南寧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官方APP的“漏洞”,以查詢房屋檔案為名,刷賣方臉,私自將房產過戶至買方或持有人名下,再利用房產辦理按揭貸款,將按揭款轉入指定賬戶。2020年3月至6月5438+00,3人在南寧作案29起,涉案金額4000余萬元。

5438年6月+2020年10月,公安機關立案後抓獲3人。2021年底,南寧市檢察院以盜竊罪將三人起訴至南寧中院,案件於2022年6月壹審開庭。

2023年元旦前夕,受害業主終於收到壹審判決書:魏、曾誌寧、許瓊雲分別因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2年、11年。被騙的房子也會回到原主人名下。

2023年元旦前夕,壹位受害業主拿到了判決書。根據判決,被騙的財產將回到他的名下。

無限制_ _ _ _ _

2023年10月3日,65438,盧柯得到了判決。困擾他和其他28個家庭兩年多的“壞心事”終於告壹段落。

2020年4月,盧柯將母親名下壹套133平方米的房子放在網上出售。幾個月後,自稱是優秀中介的魏聯系他,說已經找到了買家。

同年9月26日,買賣雙方與中介在優居店簽訂了《房地產代理合同》,盧柯收到定金3萬元。他回憶說,簽合同那天,魏用了壹個手機APP,叫“疵中鄧"以"刷臉"為由,要求看房人當面認證。“他用手機調出壹個人臉認證的界面,屏幕中央有壹個人臉形狀的框,和支付寶的人臉認證界面很像。”

20天後,在房產交易中心查詢,自己的房子在簽約當天就過戶到了買方名下,但中介魏卻再也聯系不上了。隨後,盧柯報了警。

在報案的過程中,盧柯發現他並不是唯壹的受害者。壹些賣家表示,他們從未聽說過“邕中戊鄧”事發前。因為APP的人臉信息認證的界面沒有文字或語音提示,所以當魏刷臉的時候,他們當時並不知道自己在操作什麽業務。房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過戶了。壹位業主提供的“E登”軟件截圖顯示,名下120多平米的房子,僅以70元的價格轉讓給了買家。

記者壹度了解到,“e登”是南寧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於2018年4月推出的網上業務辦理平臺。南寧房地產綜合服務平臺的用戶手冊顯示,用戶可以“簽到”,“足不出戶,在家授權房屋買賣、抵押業務”。南寧不動產登記中心工作人員曾告訴記者,事發前,網上房產過戶流程包括填寫信息、簽訂電子合同、繳納稅費、人臉認證等。其中,電子合同的簽名和人臉認證必須由本人完成。

記者了解到,魏是優居地產的加盟商。他利用中介的便利,在相關平臺獲取大量房源信息,選擇全款購買的優質樓盤。魏、曾誌寧、許瓊雲利用“零首付買房”的噱頭吸引買家,或支付好處費吸引持有人,安排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獲取雙方信息。

簽訂合同後,魏會當場向賣方支付小額定金,然後以查檔為名,騙賣方在“E登”APP上刷臉,並冒充業主簽字,將房產偷偷過戶到買方或持有人名下。因為查檔案是房產交易中的常規流程,所以大部分業主並不懷疑。然後,魏等人要求買方或持有人配合其辦理交易房產的私人抵押,所得抵押貸款打入魏指定的銀行賬戶。

刑事判決書,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顯示,2020年3月至6月5438+00,三人采用相同手段在南寧作案29起,涉案金額4000余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魏、曾誌寧、許瓊雲為謀取非法利益,將房產秘密轉移到買受人名下,已構成盜竊罪。房產過戶後,要求買受人配合他人抵押貸款,將所借款項轉入魏指定的銀行賬戶,構成合同詐騙罪。

法院認為,三人的盜竊行為和合同詐騙行為均為牽連犯,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法院壹審判決,被告人魏犯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曾誌寧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許瓊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萬元。

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被查封的財產將依法返還原財產所有人;被告人魏、曾誌寧、許瓊雲因盜竊支付給原財產所有人的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並按比例賠償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魏、曾誌寧、許瓊雲繼續賠償。

審判通知

兩名同夥與主犯有債務。

隨著案件的審理,其背後的壹些犯罪細節也被揭露出來。魏的兩個同夥在供述中提到,他們與魏有債務關系,因還不起錢,他們與魏合作實施了“騙房子”計劃。

2022年6月25日上午,10,該案在南寧中院開庭審理。三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三名訴訟代理人出庭,部分業主旁聽了庭審。當天參加會議的業主秦女士說,三名被告都是通過視頻出庭的。

鑒於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並出示了購房合同、抵押貸款合同、房產查詢證明、銀行轉賬記錄、證人證言等書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曾誌寧、許瓊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法院認為,房產過戶後,三人要求買受人配合他人抵押貸款,貸款轉入魏指定的銀行賬戶,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秦女士說,魏當庭承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另外兩名涉案人員及辯護人提出異議。

法庭上,被告人曾誌寧表示認罪,但表示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其辯護人認為,本案盜竊系魏單獨實施,未征詢曾誌寧意見,兩人之間不存在盜竊的共謀關系;曾誌寧申請住房貸款時,沒有考慮核實房屋所有權是否合法。他不知道房子是魏偷的,也沒有從魏的盜竊中獲利。他請求法院寬大處理。

被告人許瓊雲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提出異議,認為自己沒有夥同魏、曾誌寧盜竊他人財物,也不知道房屋的來源。他只是按照魏的安排介紹業務,只拿提成。其辯護人提出,許瓊雲沒有與魏共謀,不構成盜竊罪,請求法院無罪釋放。

判決書稱,經查,三名被告人對協商的時間、地點、具體過程及分工均已供認不諱,內容壹致:魏負責找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轉讓房產,曾誌寧、許瓊雲找“金主”進行抵押貸款並陪同其看房、辦理貸款過程,所得資金由魏控制、支配。

據被告人許瓊雲、曾誌寧供述,2020年5月、6月的壹天,魏提出,因資金缺口巨大,想在賣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房產過戶到買方名下,再抵押給私人,用抵押貸款彌補資金缺口,再慢慢申請銀行貸款。

許瓊雲承認,當魏提出這個想法時,曾誌寧沒有說話,但他反對。但許瓊雲提到,他們兩人都曾向魏借過錢。在她反對“騙房”計劃時,魏要求她償還之前借的654.38+0.3萬元及利息,因為沒錢還給他,只好配合魏繼續。

此外,部分房產過戶時,曾誌寧也在現場。他還利用“E登”刷買賣雙方的臉進行轉賬,甚至直接以買家的身份與受害人簽訂合同。被害人部分房屋抵押後,部分款項轉入曾誌寧、許瓊雲個人銀行賬戶。

法院認為,曾誌寧、許瓊雲對魏的盜竊行為知情,對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房子“回來”了

對於秦女士和其他20多名受害者來說,房子能否順利收回,是他們在案發後最關心的事情。

庭審中,控辯雙方還就案件性質、房產處置等問題進行了討論。

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提出,涉案房產所有權應歸所有,房屋買賣合同因魏的欺詐行為無效,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的設立無效,權利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不享有處分財產的權利;魏等人對原主的財物實施犯罪,應當依法返還原主,並通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等方式減輕“金主”的損失。

此外,被害人嚴昆的訴訟代理人也提出,該案是三名被告人事先預謀,分工合作,壹步步實施的。三被告人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合同詐騙罪,應數罪並罰。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該案扣押的財物系魏所為,原主無過錯,應在原主刷臉之前,在本州返還原主。因為房產被盜,後續在房產上設定的抵押權自始至終無效,會被設定抵押登記記錄的房管部門撤銷。借款人的損失不應由原所有人的財產賠償,而應判令本案被告退賠。

得到判決後,盧柯把這個消息告訴了他的母親。“這比我們預期的要好得多。房子原路歸還給我們,省去了很多後續的麻煩。”他說,在得知判決結果之前,業主們壹直擔心房子收不回來,很難拿到房款。

兩年多來,陸客壹家的生活被賣房的意外徹底打亂。當初他打算把母親名下的房子賣掉後,給父母換了壹套新房。房子過戶那天正好是他媽媽的生日。他原本想到的是為自己的幸福增添喜悅,卻遭遇了壹場騙局。在此之前,盧柯已經付了新房的首付,等拿到房款再付新房。

經濟問題給他的家庭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後來,盧柯借錢補了首付,每個月還了6000多元的貸款。更讓他擔心的是,“賣掉”的房子能否收回還是未知數。

為了挽回損失,盧柯和其他業主這兩年跑了很多相關部門反映問題,也經常關註其他城市類似案件的判決結果。壹份南寧市公安局對業主提供的CPPCC提案的回復文件中提到,事件發生後,市自然資源局將與相關部門協商建立中介備案監管機制,通過建立健全不動產登記代理行為誠信機制,加強對房產中介代理行為的約束管理。事件發生後,主管部門還在“e登”APP流程設置中增加了語音信息采集、二次刷臉認證、短信驗證碼等功能。

多名受害者提到,“優居”在南寧當地有多家門店,口碑壹直不錯。此前,優居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魏涉事門店為優居加盟店,總部已於2020年8月解除與魏的加盟合同。據受害者的老板說,魏的店還掛著油鋸的招牌。

盧柯認為,優居總部在人員管理上存在漏洞,下壹步可能會考慮通過民事訴訟追究優居總部的責任。

現在房子已經定下來了,他告訴母親,“如果順利的話,年後房子會回到我們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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