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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西區d類人才認定條件

壹、申報要求

(壹)申報人所在企業工商註冊地址及稅收關系均在成都高新區,且申報人所在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完稅證明、社保繳納單位須壹致。

(二)本申報通知中“創始人”指申報時企業工商備案章程中持股比例不低於5%的創業人才,“核心管理人員”指企業副總及以上高管。凡申報創始人(持股比例不低於5%)和企業核心管理人員(副總及以上高管)方向的,每家企業累計限報3人。

二、分類標準

關於ABCD類人才部分認定方向調整的說明:

壹、B類方向三:

對瞪羚企業或上市企業通過後期股權變更達到持股比例不低於5%的新增股東進行人才認定時,瞪羚企業須為高新區“上規入庫”企業,其原始股東認定條件不變。

二、C類方向二:

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種子期雛鷹企業通過後期股權變更達到持股比例不低於5%的新增股東進行人才認定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須為高新區“上規入庫”企業,種子期雛鷹企業須達到“上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1000萬元或累計獲得股權融資不低於500萬元”標準,其原始股東認定條件不變。

三、D類方向二:對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庫入庫企業股東進行人才認定時,企業須達到“上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1000萬元或累計獲得股權融資不低於500萬元”標準。

四、D類方向四:在原有專業技能人才證書的基礎上,將獲得專業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證書的人才同時納入認定範圍。

五、A、B、C三類就業方向的人才,須提供12個月連續社保繳納證明。

(壹)A類人才

●方向壹:符合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A類標準且在成都高新區創新創業的人才。

●方向二:曾在世界500強企業擔任高級副總裁及以上高管且在成都高新區創辦企業的人才(持股比例不低於5%)。

●方向三:成都高新區認定的平臺生態型龍頭企業、獨角獸企業的創始人(持股比例不低於5%)。

●方向四:在高新區自主創業,為高新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年度研發經費投入1億元以上或年納稅2億元以上或年度銷售收入30億元以上或年度固定資產投資10億元以上)的科技創新型企業的創始人和核心管理人員。

(二)B類人才

●方向壹:符合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B類標準且在成都高新區創新創業的人才。

●方向二:在全球排名前200名高校、國內雙壹流高校擔任教授或研究員,且在成都高新區創辦企業的人才(持股比例不低於5%)。

●方向三:成都高新區認定的瞪羚企業或已上市(不含新三板)科技創新型企業的創始人(持股比例不低於5%)。

●方向四:近三年在成都高新區開展科技創新研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年度銷售收入達到較大規模(5000萬元以上)的科技創新產品的研發或管理人員(每家企業累計限報3項產品,每項產品限報3人,管理人員須為部門經理及以上職務)。

●方向五:在高新區自主創業,為成都高新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較大貢獻(年度研發經費投入5000萬元以上或年納稅1億元以上或年度銷售收入15億元以上或年度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的科技創新型企業的創始人和核心管理人員。

(三)C類人才

●方向壹:符合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C類標準且在成都高新區創新創業的人才。

●方向二:經認定的種子期雛鷹企業、高層次“四派人才”企業和從成都高新區申報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創始人(持股比例不低於5%)。

●方向三:近三年在成都高新區開展科技創新研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年度銷售收入達到壹定規模(3000萬元以上)的科技創新產品的研發或管理人員(每家企業累計限報3項產品,每項產品限報3人,管理人員須為部門經理及以上職務)。

●方向四:在高新區自主創業,為成都高新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壹定貢獻(年度研發經費投入2000萬元以上或年納稅5000萬元以上或年度銷售收入7億元以上或年度固定資產投資2億元以上)的科技創新型企業的創始人和核心管理人員。

●方向五:在成都高新區落戶的世界500強企業、平臺生態型龍頭企業、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已上市(不含新三板)科技創新型企業副總及以上高管。

(四)D類人才

●方向壹:符合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D類標準且在成都高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人才。

●方向二: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庫入庫企業的創始人(持股比例不低於5%)。

●方向三:在未來科技城、國際生物城、高新西區範圍內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學歷人才。

●方向四:在成都高新區企業工作,且年工資薪金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的專業技能人才。

法律依據

《關於創新要素供給培育產業生態提升國家中心城市產業能級的人才安居工程的實施細則》第二條(適用對象)本細則所稱人才安居工程是指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產或提供優惠政策,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各類人才提供的安居服務。人才安居工程的適用對象包括符合《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的人才、產業新城(工業園區)就業的產業高技能人才。第四條(安居方式)人才安居方式包括人才購房支持、人才公寓租賃和購買、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租賃、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租賃等方式。第五條(購房支持)住房限購期間,對於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端人才等,經所在區政府(管委會)認定後,其購房可不受戶籍、社保繳納時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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