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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2017修訂)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四川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科學技術普及、科學技術交流合作以及相關管理服務等活動。第三條 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應當面向世界科學技術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堅持人才為先、遵循規律、全面創新的原則,統籌推進協同創新和軍民融合創新,提升科學技術自主創新能力。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組織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計劃,支持發展創新創業服務平臺,建立完善區域創新體系,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統籌規劃、監督管理和協調服務,編制和組織實施年度科學技術發展計劃,制定實施科學技術進步的具體政策措施,加強科學技術進步統計工作,發布科學技術進步年度報告。

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以科學技術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培育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現新經濟快速增長,提升城市創新力、創業力、創造力。第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等制度,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激勵和保護科學技術創新。第八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建設科普教育基地,加強科普隊伍建設,保障科普經費,完善科普工作協調制度,統籌和協調各項科普活動。

各類科普場館、基地應當充分發揮科普教育功能,面向公眾開展科普活動,並不斷豐富更新科普內容。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支持和參與科普活動,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群眾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第九條 本市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激勵自主創新、突出價值導向、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對科學技術政策、經費投入、項目實施、獎勵扶持等信息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二章 企業科學技術進步第十壹條 本市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企業應當發揮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作用,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加強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第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參與制定重大技術創新規劃、計劃、政策和標準,支持企業牽頭組織實施產業目標明確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第十三條 本市支持企業加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投入,加強技術創新能力建設,建立健全技術儲備制度,提高持續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免等優惠政策。第十四條 本市支持企業獨自設立各類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與其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建立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院士(專家)創新工作站、技術轉移機構等創新組織。

企業可以采取聯合開發、委托研發等多種形式與其他企業、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建立技術創新協同機制,***同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第三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第十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國家、省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合作,支持建設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科學技術創新發展,支持各層次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技術創新聯盟等新型科研組織的建設和發展。第十六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開展基礎性、應用性、公益性科學技術研究,擴大產業創新發展技術供給。

其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可以根據市場需求優化研究方向和重點,實施重大科學技術項目和工程,提升研發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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