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防疫機構負責轄區內二次供水的監測和管理。
(壹)市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市屬及市屬以上單位二次供水的衛生監測和管理;
(二)區(市)縣衛生防疫機構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單位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監測和管理;
(3)鐵路衛生防疫機構負責本系統二次供水的衛生監測和管理,國境衛生檢疫機構負責口岸二次供水的衛生監測和管理,並接受市級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第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的選址和設計應經市政(城建)部門和衛生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施工。
(壹)選址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半徑十米範圍內不得有汙染源,並有防護設施;
(2)使用的材料和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規定,必須無毒無味;
(三)泵房和儲水箱必須分開建造,並有防止水汙染的措施;
(四)儲水池的溢流管應設防汙裝置,不得與下水管道直接連接,溢流口的位置應高於下水管道的最高水位。第七條單位設置的二次供水設施經公用(城建)部門、衛生部門驗收合格後,必須清洗消毒,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衛生許可證》,方可投入使用。
現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按上述要求完成。
衛生許可證每年審查壹次。衛生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和審查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檢查和審查。第八條二次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後,由設置該設施的單位負責日常衛生管理和維護、保養工作。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為* * * *共有,則* *為所有單位共有。第九條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儲水罐、水池必須加蓋加鎖,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衛生管理。服從衛生行政部門和公用(城建)部門的監督監測,確保用水衛生安全。
未經許可,不得將水灌入儲水裝置。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每年至少應清洗消毒壹次。市政公用局負責組織實施清洗消毒工作,衛生部門負責監測清洗效果。負責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及時向衛生防疫機構提交清洗消毒工作計劃表,並將清洗消毒情況報送衛生防疫機構和公用(城建)部門備案。第十壹條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直接管理和清洗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並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和滲出性皮膚病、健康帶菌者,或其他對水質衛生有用的疾病,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管理和清洗設施的工作。第十二條衛生管理監督人員執行監督監測任務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可以隨時向被監督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有關資料,進行現場監測和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壹旦發現飲用水水質異常變化,應立即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公(城建)部門報告,衛生防疫機構、公(城建)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調查處理。第十四條違反下列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由市和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壹)違反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十壹條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健康證明的,處以壹百元至二千元罰款,並責令改正;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拒絕現場監測、檢查或者隱瞞情況的,除責令其改正外,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壹百元至五百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