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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什麽是知識產權?它有哪些特點

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其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知識產權具有以下特點:

(1)客體具有無形性。知識產權通常是創造性智力勞動的產物,其本質是壹種信息。

(2)內容具有獨占性。知識產權是支配權,他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使用。

(3)具有地域性和時間性。除國際公約或雙邊、多邊協定外,知識產權只能在本國境內有效,而且具有壹定期限。

我國調整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現行法律有《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知識產權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知識產權法調整的對象有因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具體包括權利人和主管機關之間的關系,權利人之間的關系,以及權利人和公眾之間的關系等。知識產權的取得過程是智力成果取得專有權利的過程。在這壹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關系到知識產權能否依法取得,是法律調整知識產權的起點和前提。這類社會關系具體包括:

(1)申請人之間的關系;

(2)行政主管部門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

(3)申請人與社會公眾的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壹條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壹)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壹)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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