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作為私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由於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的平等性,民法要求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公共道德和國家、集體及他人的利益,就要最大限度地滿足其處分個人權利的意誌,這就是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體現為“不訴不理”原則。妳為什麽不告訴我?現在很多學者都確認了不起訴的司法適用,但對不起訴的界定存在爭議,尤其是法院是否處於消極地位,或者是否可以在審判中發揮積極作用,不受起訴範圍的被動限制,從而正確、合法、及時地解決案件。本文認為,民事訴訟中的不訴不理可以定義為起訴受理階段。只有在原告請求或者被告反訴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在審判過程中,法院的裁決要受原告或被告提出的上訴範圍的約束。原則上,法院不會審理上訴範圍以外的問題。壹、不告不理的內涵要求。(壹)民事訴訟適用“不起訴,不理會”原則,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啟動訴訟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不訴不理原則是這壹處罰原則的具體體現。在處分權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訴訟權利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在提起訴訟後申請撤訴。因此可以說,當事人的處罰行為直接關系到民事訴訟程序能否啟動:1。當事人起訴導致壹審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起訴的條件是有合法的原告,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只有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才能提起訴訟,從而導致壹審程序,而壹審程序能否正常進行,取決於原告在此期間是否撤訴。2.當事人的上訴引起二審程序。二審程序能否進行,要看當事人有沒有上訴。只有當事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才能進行審理。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後,執行程序也取決於權利主體是否申請執行。4.審判監督程序的發生也離不開當事人的申請。在這個訴訟程序中,“不訴不理”的原則更加明顯。因此,可以說,訴訟的啟動是由當事人決定的。(二)法院審理民事糾紛的範圍,即訴訟的內容和標的,由當事人決定,法院無權變更或撤銷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起訴的第二個內涵是,在案件審理中,法院只能根據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事實和訴訟請求進行審理,不得主動審理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的部分。比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已經對賠償金額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即使法定賠償金額總體上超過其要求,法院也不能依據職權要求被告承擔原告不主張的部分。因為只要原告沒有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就應該認定他對自己的權利進行了處分,而且只要處分是合法的,是符合民事處分原則的,就應該承認自己的處分。但在審判實踐中,有些當事人起訴時對糾紛原因不清楚,容易出現錯案起訴。在這種情況下,壹些法院依職權改變起訴理由。筆者認為,這種做法不妥。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人民法院只審理當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案由是案件分類、定性的依據。如果由法院處理,壹方面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侵犯,另壹方面也會增加法院的負擔,增加訴訟成本。因此,對於類似案件,筆者認為應當根據當事人的案由進行審理。與事實不符的,應當駁回起訴,並告知當事人駁回起訴的理由,建議其認定事實後重新起訴。此外,對於二審案件,法院只應當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以及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適用法律,壹般不宜審查當事人未上訴的部分。民事訴訟法雖然是公法,也是程序法,但適用於私法性質的民事糾紛。因此,當事人完全有權處分其民事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其放棄民事權利或訴訟權利是當事人處分權利的表現,法院不應幹涉。第二,我國現行的非訴不理原則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A)不起訴和漠視原則會刺激人們實施非法和侵權行為。比如權利人不知道自己被侵權,當然不會起訴侵權人。這種情況下,只要行為人是侵權行為,盡量不要讓權利人知道。這樣會刺激人的僥幸心理——盡量不要讓權利人知道侵權的事情。這很容易做到,因為權利人的生活範圍畢竟是有限的,他當然不可能隨時知道“哪裏”、“什麽時候”、“誰”是侵權行為。這種情況在知識產權尤其是版權方面尤為明顯。而且由於我國著作權法本身的缺陷(我國現代知識產權法歷史較短,與發達國家甚至國際通用標準存在較大差距),這種侵權行為更加猖獗。(2)由於學界對非訴不理原則的定義存在爭議,定義的爭議會導致司法適用的爭議,影響司法的公正性,損害司法在人們心目中的統壹性和權威性。比如,理論上同意在壹審案件的審理中,未經當事人告知,法院不得受理,也要受當事人在審理中提出的訴訟請求範圍的約束,不得審理超出訴訟請求範圍的問題。但在實踐中,二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通常不受這壹原則的限制。這不僅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侵害,也是違反不訴不理原則的不當行為,應當予以規制。(3)不訴不理是保護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權,應當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誌。這壹原則在適用時會與其他法律規定發生沖突。首先,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壹條款體現了“庭審有錯必糾”的原則和對法律、對當事人高度負責的精神。但這種立法精神與不訴不理原則相違背。另外,在增加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問題上,根據不訴不理原則,“訴不訴”是當事人的權利。同樣,誰起訴誰不起訴也是當事人的權利,法院不能依職權幹涉。因此,法院增加當事人也與不起訴不理原則相沖突。第三,思考問題。(壹)應該明確不告知的含義。它被定義為訴訟只有在當事人告知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受理,並且在審判中(申請和審判的各種程序和階段)受原告訴訟請求範圍的約束,不允許審理超出訴訟請求範圍的問題,即法院不會受理未被起訴的案件。以避免應用中的混亂。(2)當權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不起訴侵權人時,為防止侵權人逃避責任追究,法院可以在不侵犯當事人實體處分權的情況下,對當事人進行引導和提醒。同時,應完善立法,對各種侵權行為進行規制。(3)筆者建議司法實踐中適用不起訴與其他法律規定相沖突,應從當事人意願的角度解決。1.人民法院自行決定再審的情形。筆者認為,對於生效的法律文書,當事人沒有上訴的,應當視為服從判決。民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既然各方都服從判決,人民法院作為中級法官就沒有必要自行決定對生效判決進行再審。即使判決確實錯誤,只要當事人服從,也不需要再審,因為民事訴訟處理的是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情況下,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法院不需要幹涉。2.關於增加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問題。訴訟與非訴訟是當事人的權利,起訴與不起訴也是當事人的權利,法院不能依職權幹涉。原告在必要的訴訟中只起訴部分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追加其他債務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並告知其撰寫起訴狀,送達追加的被告。當事人不同意追加或者不寫起訴狀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其他義務人作為被告。同樣,在案件審理中,原告沒有明確要求法院告知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得判決第三人承擔責任。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8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審查上訴人上訴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時,發現原判決在上訴請求以外確有錯誤的,也應當予以糾正。”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應慎重適用這壹司法解釋條款,因為壹審判決明確告知了當事人的權利:不服壹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有權上訴,不上訴的法律後果,即不上訴即表示不服判決。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對某項實體權利提出上訴,就意味著當事人已經服刑,這是當事人處分權的表現。即使壹審判決確有錯誤,只要當事人沒有上訴主張權利,法院也要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壹般不宜再次處理。第四,結論。尊重和保障人權已經成為現代民主社會的常識,民事訴訟中的“不訴不理”原則也是現代民主社會尊重公民權利的重要標誌之壹。由於“不起訴不關註”原則,法院訴訟的發生取決於當事人自身權利的處置,充分體現了司法領域國家公權對私權的保護。此外,不起訴原則從訴訟成本資源的角度來看,對現階段我國的基本國情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該原則的實施使司法機關能夠有效節約訴訟成本,使法院能夠集中有限的資源審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壹步提高我國法院訴訟活動的效率,為確保司法公正奠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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