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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企業認定標準

大的

壹類企業和中小企業的認定標準根據行業不同而不同。詳情如下:

1,農、林、牧、漁業,大型企業需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中型企業500萬元以上,小型企業50萬元以上;

2、工業、大型企業需營業收入4億元以上,從業人員1000人以上;中型企業2000萬元以上,從業人員300人以上;小企業300萬元以上,從業人員20人以上;

3、批發業、大型企業需營業收入4億元以上,從業人員200人以上;中型企業5000萬元以上,從業人員20人以上;小企業654.38+00萬元以上,從業人員5人以上;

4、倉儲業,大型企業需營業收入3億元以上,從業人員200人以上;中型企業100萬元以上,從業人員100人以上;小企業654.38+0萬元以上,從業人員20人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較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國家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壹項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原則,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改善服務、依法規範、維護權益的政策,為中小企業的創辦和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第四條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國家勞動就業、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質量標準、知識產權、財稅等法律法規,遵循誠信原則,規範內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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