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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轉內銷相關問題?

問:我們公司是外貿進出口企業。5月2011,有出口,辦理退稅。退稅款也在次月退回到我們的賬戶。2012年3月,接到相關部門通知,該筆業務因逾期核銷不符合退稅條件,要求將該筆業務的出口貨物按內銷處理。請問這個業務的進項抵扣應該向哪個部門請示?有人說是專科,有人說是退稅部。退稅部門要求我們提供電子數據,但不清楚是哪種電子數據,所以我問了鄭國。但是我們公司和中國沒有業務往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24號》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自12年7月起,原記入出口庫存賬戶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退回轉內銷的,由外貿企業轉為內銷或視同內銷。申請簽發《出口貨物內銷證明書》時,應填寫《出口貨物內銷證明書報關單》,並提供正式申報的電子數據和以下材料: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批量購買報關單、退出口貨物完稅(不退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2.國內貨物發票原件及復印件(記賬);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貿企業在取得出口貨物內銷證明後,在下壹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應將其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上述情況,企業已經申報退稅,但因逾期未核銷而無法辦理。現在如果是申請內銷的證明,建議聯系主管退稅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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