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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權的概述

1、國外關於出租權主體的立法規定  《WTO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出租權的主體為計算機程序和電影作品的作者或者作者的合法繼承人。其第11條規定:至少對於計算機程序及電影作品,成員應授權其作者或者作者的合法繼承人許可或禁止將其享有版權的作品原件和復制件向公眾進行商業性出租。

《WCT》規定的主體為計算機程序、電影作品、以錄音制品體現作品的作者。WCT第7條規定:計算機程序、電影作品、和按締約各方國內法的規定,以錄音制品體現的作品的作者,應享有授權將其作品的原件和復制品向公眾進行商業性出租的專有權。

《WPPT》規定的主體為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WPPT第9條規定:表演者應按締約國國內法中的規定享有授權將其以錄音制品錄制的表演的原件和復制品已由表演者發行或根據表演者的授權發行。第13條第1項規定:錄音制品制作者應享有授權對其錄音制品的原件和復制品向公眾進行商業性出租的專有權,即使該原件或復制品已有錄音制品制作者發行或根據錄音制品制作者的授權發行。  《歐***體出租權指令》和《計算機程序指令》規定的主體為計算機、電影作品、以錄音制品體現的作品的作者、表演者。根據《指令》第2條第1款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都享有出租權。具體來說,作者對其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享有出租權,表演者對他的表演的錄像制品享有出租權,錄音制作者對他的錄音制品享有出租權,電影制片人對他攝制的電影原件或復制件享有出租權。  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7條規定:”計算機軟件、電影作品以及按締約各方國內法的規定,以錄音制品體現的作品的作者,應該享有授權將其作品的原件或復制品向公眾進行商業性出租的專有權。但該條第二款規定:本條第(1)款的規定不得適用於:(1)程序本身並非出租主要對象的計算機程序;(2)電影作品,除非此種商業性出租已導致對此種作品的廣泛的復制,從而嚴重地損害了復制專有權;(3)盡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任何締約方如在1994年4月15日已有且現仍實行作者出租其以錄音制品體現的作品的復制品獲得公平報酬的制度,只要以錄音制品體現的作品的商業性出租沒有引起對作者復制專有權的嚴重損害,即可保留這壹制度。“可見,該條約只是有限制地授予計算機軟件、電影作品以及錄音制品的版權人以出租權。

2、我國關於出租權主體的立法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出租權的主體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錄像制品制作者、錄音制品制作者等鄰接權人。我國著作權法對出租權主體的規定,基本上是比較科學的。如果增加表演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出租權就更加完善。 1、國外關於出租權客體的立法規定  《WTO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出租權的客體只有計算機軟件和電影作品的原件和復制件,並對電影作品作為出租權客體進行了限制。

《WCT》規定的客體為計算機軟件、電影作品、錄音制品的原件和復制件。  《WPPT》規定的客體為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制品的原件和復制件、錄音制品的原件和復制件。  美國1976年版權法和1990年版權法修正案規定的客體為計算機程序和錄音制品。  法國1992年的《知識產權法典》將計算機軟件、錄音制品、錄像制品、傳播企業節目作為出租權的客體。  從以上國際條約及各國立法來看,計算機軟件、電影作品、錄音制品、錄像制品、傳播企業節目可作為出租權的客體。

2、我國關於出租權客體的法律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第10、42、47條規定了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為出租權的客體,基本上是比較科學的,但沒有把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和復制件和傳播企業節目規定為出租權的客體。 1、出租權的內容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7項、第42條、第47條和第52條的規定,可概括如下:(1)著作權人有權出租其作品復制件。(2)著作權人有權許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復制件,非經著作權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復制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3)著作權人有權從出租其復制件人那獲得壹定報酬。

2、出租權的限制  著作權法壹方面要維護著作權人之合法權益,強化他對作品的控制權利,另壹方面也必須慮及作品傳播對社會文明增進之裨益,使之能服務於社會公***利益。因此,著作權法不得不協調於著作權人的專用權與社會公眾使用權之間。所以,壹些國家或地區的著作權法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出租權的同時,又給予了某些限制。  按照傳統物權法理論,當消費者合法購買作品復制件後,便繼受取得了對作品復制件的物權,物權人有權對作品復制件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同時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其中壹項或數項權能,例如將作品復制件出租從而獲取收益。並且,物權作為絕對權之壹種,可以對抗不特定任何人,包括著作權人。因此,當物權人行使物權如出租作品復制件時,無需著作權人配合或同意便能實現,不受任何限制。而按照著作權法理論,著作權也是絕對權之壹種,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獨占性,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其有權排除任何人對其作品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包括排除他人將其作品進行出租。由此,作為絕對權的物權和著作權,便發生了法律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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