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際上是合夥企業,投資人卻誤以為設立和經營的是公司。導致合夥人之間對權利認知錯位,合夥人不知道自己要對企業對外承擔無限責任,也就是會追索到自己的個人財產。
2、自以為設立和經營的是有限公司,實際上是個人獨資企業。“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實施後的“壹人公司”是實踐中常見的中小企業組織形式。投資人誤以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財產也就是我的”,經營中將公司財產與家庭或個人財產混為壹體,結果對外發生糾紛的時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喪失,失去“有限責任”的保護,比如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仍舊會追索到股東的個人的財產。
二、註冊資本存在瑕疵,不僅在債務承擔上會波及個人財產,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公司設立時,為了體現“實力”,有些企業家往往希望放大註冊資本,可因為資金不足或考慮公司業務壹時不需要那麽多資金,於是采用虛報註冊資本或註冊後抽逃出資的手段。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可能是:填補出資、公司人格否定、構成犯罪等等。
三、融資中的陷阱
企業經營中出現資金不足,是多數企業都會遇到的情形,常見的融資方式由銀行借貸、民間借貸、股東追加投資、吸收新股東增資擴股、引進戰略投資者、發行公司債券、上市融資(IPO或增發股票)等等。
不同的融資方式還存在不同的法律風險,壹次融資在不同環節有不同法律風險。比如銀行借貸,可能陷入“高利轉貸”、“違法發放貸款”、“貸款詐騙”及其他金融詐騙的法律風險黑洞;民間借貸,可能遭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票據詐騙”或其他金融憑證詐騙等等法律風險。企業要做大做強免不了各種形式的融資或資本運作,在融資項目管理中註入法律風險管理的理念,對於法律風險的防範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四、忽略市場交易中的以下法律風險
企業的發展靠的是不斷發生的市場交易行為,不同的市場交易行為,需要確立不同的合同關系,不同的合同關系可能遭遇不同的法律陷阱。事實上,企業最常遇到的法律糾紛就是合同糾紛。中小企業企業對於合同風險的意識相對來說還是較強的。但企業交易行為管理,絕不僅限於合同書本身的管理,壹個合同關系既包含了作為主要權利義務界定標準的合同書,還包含著從訂約談判開始,直到合約履行完畢,乃至善後的持續過程。因此,交易行為的法律管理,實際上是壹種過程管理。
五、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國內除了像海爾、北大方正等極少數企業對知識產權有比較系統規範的管理外,絕大多數企業還沒有認識到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性,更談不上從戰略上進行規劃,企業關註的仍是有形資產的管理。
由於缺乏戰略高度的規劃,許多企業成果只申請了中國專利而造成技術流失,專利申請後利用率很低,產業化、商品化程度低。此外,還很容易導致陷入專利“陷井”與“雷區”,侵犯了別人的專利權,不僅要支付高額賠償,甚至導致企業破產。
六、企業整合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企業整合的每個環節,都潛藏著法律風險。列舉兩個大的方面:
1、股權結構調整企業整合中最重要的是股權結構的調整,股權結構意味著企的控制權和決策的有效性,也意味著公司高管的創業動力。如果事先不進行法律方案的設計、規劃和論證,過程中不進行法律風險的管理和控制,出現“樹蟲”時不及時進行風險的評估和化解,最終難免出現風險失控的境況。
2、資產整合資產整合涉及權屬界定、處分權限制、定價、交易、過戶、稅費多種法律關系,同樣潛伏著各種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