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程序作為債權人獲得公平清償,債務人合法退出市場,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程序,其資產的調查和處置工作是程序中極為重要的壹個環節。債務人對外投資的股權作為其資產的組成部分,也需要納入資產處置的範圍。然而,其處置工作卻壹直是管理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面臨的重大難題之壹。
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通常采用的處置債務人對外投資的方式包括拍賣,協議轉讓,自行清算,申請強制清算,財務核銷等方式。對於債務人尚有價值的對外投資公司,管理人壹般通過評估、審計等方式確定其價值,通過公開拍賣,或經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後以協議轉讓方式轉讓給對外投資公司的其他股東、特定第三人的方式進行處置。對於財務情況清晰的全資子公司視情況也可采用自行清算的方式達到處置目的。然而,在實務過程中,在大多數債務人的對外投資均難以通過轉讓或清算的方式處置,管理人主要面臨以下問題:
第壹,部分債務人的對外投資處於失聯狀況。 進入破產程序之後,管理人通過工商信息查明債務人持有對外投資股權,但是該對外投資子公司無法通過工商註冊地址或公開信息取得聯系。甚至有部分債務人本身也處於失聯狀況,管理人在接管債務人時無法獲得長投公司經營者或其他持股股東的聯系方式,對於其經營狀況、財務情況更是壹無所知,無法進行處置。
第二,債務人對外投資公司往往沒有正向資產,並可能存在大量債務。 管理人在實務中遇到的長投公司,多為空殼公司,無有價值資產,無財務資料,存在不明債務的風險較高,導致無論通過拍賣還是通過協議均無受讓主體,難以處置。
第三,債務人長投公司的其他清算義務人不配合清算工作。 如果長投公司並不是債務人的全資子公司,管理人要處置債務人持有的股權,則須得到該子公司的其他清算義務人的配合。實務中,經常存在其他義務人不配合清算工作,致使管理人無法推進評估工作,不能確定股權價值,或是轉讓後無法成功交割,事實上阻礙清算進程。
第四,破產費用不足以支付處置長投公司的成本。 管理人履職大多數情況下都處於入不敷出的狀態,不論是聘請評估審計機構確定長投價值或是申請強制清算長投公司都需要管理人支出大額破產費用。使得管理人在客觀上難以覆蓋履職成本,無法推進處置程序。盡管各地已經設立了援助基金,但獲批金額較小且申請過程緩慢也難以支持處置工作。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又進壹步明確“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同時,《北京破產法庭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試行)》第五十七條要求,管理人在清理債務人對外股權投資時,不得自行以該投資價值為負或者為零而決定不予清理。由此可見,從《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角度出發,公司的對外投資股權屬於破產清算的資產範圍內,應該作為債務人財產進行處置,並且管理人不得以對外投資無價值為由停止處置工作。
而在與市場監管相關的債務人註銷層面上,各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遍也要求管理人處置債務人對外投資。例如,上海市2019年6月14日實施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企業註銷若幹問題的會商紀要》規定“三、關於企業的分支機構、對外投資的處理。企業設有分支機構和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的,壹般應當在自行清算、強制清算、破產清算程序中對其分支機構、對外投資作出相應處理後,方可終結清算程序”;重慶市2019年12月31日實施的《關於企業註銷有關問題的會商紀要》規定“四、關於企業的分支機構、對外投資的處理。企業設有分支機構、對外投資設立子企業的,應由管理人或清算組在破產清算、強制清算程序中將其處理完畢,再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企業註銷登記。”。
值得註意的是,北京市市場監督局和深圳市市場監督局在2020年實施的新規中,對債務人註銷的程序作出了壹定程度上的簡化。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0年4月24日發布的《關於進壹步推進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辦法》規定“對於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產的,有關企業清算組、破產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註銷登記申請書、營業執照正副本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簡易註銷登記,無需經過簡易註銷公告程序。對企業是否存在未清繳稅款、分支機構是否註銷等不適用簡易註銷的情形,登記機關不進行審查。營業執照無法全部繳回的,可由申請註銷的企業清算組、破產管理人出具相關說明,無需另行登報或公示”。深圳市2020年9月25日實施的《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企業註銷有關問題的會商紀要》中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或者強制清算企業的債權人或者股東(出資人)表決,不再對分支機構或者對外投資設立子企業進行處置的,企業登記機關應根據管理人申請,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註銷企業登記通知書辦理企業和其分支機構註銷登記。企業註銷登記後,子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不得以該子企業可自行清算為由不予受理”。據此,在辦理債務人註冊地在北京和深圳的案件,管理人在面臨處置對外投資股權難題時有了更為靈活的處置空間。然而,全國大多數地區在面對處置破產企業對外投資的問題上依然持保守態度,而破產企業的對外投資可能遍布於全國各省市,如果管理人依據北京、深圳的新規註銷債務人,其位於其他地區的對外投資公司將來可能面臨無法清算,無法形成股東會決議等情況,造成擾亂市場秩序的結果。
綜上,管理人在履行處置對外投資股權資產的過程中,長期面臨處置價值極低,難度高,耗時長,成本大的問題,已經成為阻礙整個破產程序快速終結的重要原因之壹。雖然深圳市出臺的新規給管理人提供了新的解決思路,但就目前的實踐環境,通過債權人會議決定不再處置對外投資而快速結案的方式,因在債務人註銷環節將面臨違反各地行政法規而存在難以實際執行的情況。希望未來的立法修訂能給債務人對外投資的處置提供更多的實施空間,以便管理人可以更為高效的履職,降低破產程序時間和成本,推動破產程序順利進行。
本文作者:邢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