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這麽個東西。。只要是人類創造的智力成果,知識產權都可以保護。但是問題在於壹方面保護是有壹定期限的。傳統文化這種東西都幾百年幾千年了,保護個十幾年也沒啥意義。。同時知識產權這個東西是用來保護不受他人侵害的。傳統文化的毛病通常在於想找人侵害都沒人理吧。。而且傳統文化這種東西發明創造著都掛了不知道多少年了,也不太好申請。。所以通常情況下大概用不到知識產權。
但是既然是辯論,提供點想法給妳參考下。。
首先傳統文化也是文化。現在是法治社會。文化當然需要知識產權保護。連現在的網絡文化都需要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傳統文化也不是壹個叫做“傳統文化”的東西,而是由諸多具體內容即文化載體組成的。如是著作、研究之類的成果還有產品、甚至包括對傳統文化、技藝的創新之類的東西。這些自然需要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同時還有老字號商標之類的東西,就更需要保護。
然後也許有點討打,就是很多傳統文化需要防止現代文化的沖擊。比如說西遊記,如果我說唐僧和孫悟空搞基這樣顯然就是在踐踏傳統文化。為了防止這樣的沖擊,我們有必要對部分傳統文化本身進行保護。畢竟辯題只是說“需不需要”沒說“依據現行知識產權法能不能”。
第三就是知識產權保護本身也有推廣作用。如評價為“馳名商標”,這本身也就是宣傳的壹種。只有讓更多的傳統文化代表物具有競爭力,至少有生存能力,才能說去保護傳統文化。何況辯題貌似也沒說是受“知識產權法”的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如果忽略掉法律思維的話。。。作為法律人這麽說真是。。說不定還能包括文化部門投資啊啥的,那就好打了。。。其實說慘點如果要申請保護就需要留下詳細資料,這樣至少能保證不會失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