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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新海牙選擇法院公約全文?

2005年6月30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20屆大會在海牙和平宮通過並由成員國代表簽署。[1]這個草案形成了壹個全新的多邊條約——關於選擇訴訟法院的公約。[2]對於《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簡稱《紐約公約》),這壹新的海牙公約可稱為《海牙訴訟公約》。[3]《海牙公約》與《紐約公約》壹樣,確立了承認和執行雙方約定的訴訟法院的爭端解決方式,對法院判決的選擇、承認和執行制定了明確的規則。

《選擇法院公約》的簽訂,是自1992始於美國關於請求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壹場漫長的跨世紀談判。這壹要求形成了1999年6月的公約草案初稿,並在2006年6月的壹次外交會議上得到進壹步修正。2001版本留下的很多問題都沒有解決。壹些國家,特別是美國,不贊成公約的修訂草案,因此大會繼續開始新的談判,縮小了目標和方向。

適用範圍:國際民商事協議

新海牙公約的目標是“通過加強司法協助來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4]新海牙公約的管轄權包括國際民商事協議中當事人約定的解決爭議的單壹法院,或選擇某國法院解決爭議(“指定法院”)。新公約不適用於壹方為消費者的協議。[5]它也不適用於純粹家庭關系的協議。“當事方是締約國的公民,而且……與爭端有關的其他因素……只與他們自己的國家有關。”[6]

基本原理

新海牙公約提出了以下三項基本原則:

1)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解決爭議的法院有受理案件的管轄權;[ 7 ]

2)協議中有指定法院的,非當事人選擇的法院沒有管轄權,法院必須不予受理;[8]還有

3)指定管轄法院作出的判決必須在其他國家(其他國家指《海牙公約》所有締約方)的法院得到承認和執行。

通過聲明程序,新的海牙公約提供了第四項附加原則。締約國也可以主張本國法院承認並執行其他締約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而這些判決可能不是由協議雙方指定的法院作出的。[10]該條款確認,壹旦當事人同意提交法院進行訴訟,非指定法院的判決與其他締約國指定法院的判決具有同等效力。這是咨詢中得出的結論,因為大多數行業使用的爭端解決條款並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受理爭端的條款。如果締約國行使這壹聲明選擇權,將大大擴大其法院判決被其他締約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好處。

這些原則的確定是為了保證國際貿易行為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得到充分尊重,提高了訴訟的可預見性,保障了協議的順利實施。如果新的海牙公約得到美國的批準,這將是第壹個以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為主要目的的國際公約。當《關於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獲得65,438+030多個締約國加入時,世界上還沒有相應的關於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際公約。如果《海牙公約》像《紐約公約》壹樣被廣泛接受,那麽當事人在簽訂國際貿易合同時,在仲裁和訴訟之間會有壹個更平衡的選擇。

專題

新的海牙公約包括壹個承認政府利益的機制,以避免各方過多選擇法院所造成的不便。即公約除了排除涉及消費者的交易外,還排除了勞動關系、家庭和婚姻法、破產程序、核損害和人身傷害等侵權索賠的申請。[11]公約並要求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得忽視協議選擇的指定法院[12]而法院只能在有限的情況下拒絕承認和執行選擇法院的判決,而這些拒絕承認和執行的理由必須符合國內法[14]和地區法[15]。例如,如果外國法院的判決"明顯不符合被請求國的公共政策",則可能被拒絕承認和執行。[ 16 ]

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磋商中,還特別討論了知識產權問題。專利、商標和其他此類權利通常被認為是由國家專屬管轄權內的法院承認和保護的,特別是在涉及註冊國時。同時,許多國際交易也包括各種形式的知識產權轉讓。因此,將知識產權完全排除在公約之外,只會給公約的接受帶來更多的限制,降低公約的預期價值。會議最終選擇將大部分知識產權和侵權問題(不包括版權和相關權利)排除在公約之外,但明確規定當知識產權糾紛成為當事人之間訴訟糾紛的最根本問題時,將適用新的海牙公約。[ 17 ]

另壹個保障機制是《公約》第11條,該條允許拒絕承認和執行判決,“如果且僅如果判決裁定的賠償,包括懲罰性或懲罰性賠償,不足以補償壹方當事人遭受的實際損失或傷害。”這壹規定承認了現有的公共政策原則,可用於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以消除壹些國家對外國法院作出的巨額賠償判決的擔憂。

結論

《紐約公約》擁有130多個締約國,對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支持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機制可以提高國際商事活動的可預見性和效率,從而使國際貿易活動中的大量爭議選擇國際商事仲裁。新的海牙公約為參與國際民商事活動的當事人提供了與紐約公約同等程度的支持。如果有足夠多的國家加入《海牙公約》,可以平衡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仲裁之間的地位,可以為當事人根據自身優勢解決爭議提供更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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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羅納德·a·布蘭德教授是美國國際法協會成員,匹茲堡大學國際法律教育中心主任。作者是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美國代表團成員,參加了新海牙公約特別起草委員會和討論最終草案的外交會議。本文僅代表其作為起草者和討論者之壹的個人觀點。

腳註

[1].海牙會議第20次代表大會的最終法案,以及選擇法院公約方案的文獻歷史可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官方網站上查詢:/index_en.php?act = conventions.text & ampcid=98

[2].最終計劃還包括海牙會議法案的修訂版。新的《海牙公約》將承認歐盟和其他類似的區域經濟壹體化組織參加《海牙公約》,並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

[3].《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於6月1958日在紐約公布。21美國條約第2517號,美國國際仲裁協議第6997號,330《聯合國條約匯編》第38卷[“紐約公約”],其案文可在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找到

[4].關於海牙公約,見註1,導言。

[5].同上,《海牙公約》,第二條(1)(a)。

6.第1(2)條。

[7].第五條。

[8].第六條。

[9].第八條。

[10].第二十二條。

[11].第二條。

[12].第六條。

[13].第九條。

[14].見全國統壹州法專員會議,統壹外國貨幣-法官承認法4。

[15].見理事會2000年12月22日關於民事和商事管轄權及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的第44/2001/ EC號條例,2001 O.J. Euro。Comm. L12/1 [《布魯塞爾第壹號法規》]。

[16].關於海牙公約,見註1,第9(e)條。

[17].第二條第二款第項至第項、第二條第三款和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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