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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

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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