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1)股東為壹個自然人或壹個法人;
(2)壹個自然人只能註冊壹個壹人有限公司。
(3)壹人有限公司註冊資金須壹次繳足.
3、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4、個體工商戶:對註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基本要求。
(1)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2)申請人必須具備與經營項目相應的資金、經營場地、經營能力及業務技術。
5、個人獨資企業:對註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基本要求。
(1)投資人為壹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6、私營合夥企業:對註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基本要求。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夥企業:
(1)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6)合夥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備註: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它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