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創新服務業的產出是服務。它的輸出形式不是物質產品,而是為企業的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業務創新提供的專業服務,而這些服務有的不能單獨存在,需要以物質產品為載體。
二是創新服務業覆蓋創新全過程。創新服務業包括科技中介,但比科技中介更寬泛。後者僅位於創新鏈的中間,主要服務於科技成果的轉化和轉移;前者涵蓋整個創新鏈,包括中段、前端設計、研發服務和後端基礎技術服務和技術改造服務。由於在創新鏈中的位置不同,我們可以將創新服務業細分為以下六個行業:
設計服務行業。包括創意設計、視覺傳達設計、工業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建築與環境設計、規劃設計等服務。
R&D服務業。包括基礎技術研發、* *技術研發、專有技術研發和工藝技術改進等服務。
創業服務業。包括物業、人力資源、投融資等圍繞企業孵化的服務組合。
知識產權服務業。包括知識產權商業化、技術轉讓、技術交易等服務。
基礎技術服務業。包括信息服務、測試服務、認證服務、標準服務等。
服務業的技術改造。包括合同能源服務、信息化建設服務和設備改進服務。
第三,創新服務業的運行機制是市場化的。創新服務業可以通過供求機制、價格機制、競爭機制和風險機制在市場上自由競爭和交換,從而實現創新資源的有效配置。屬於中觀產業概念,不同於國民經濟分類中的科技服務業。後者是壹個宏觀概念,既包括市場化的服務業,也包括非市場化的公共服務業。創新型服務業只包括市場機制的服務業,不包括非市場機制的公共服務業。非市場化的基礎研究活動和公益性研究活動,如數學、理化、氣象、地震、海洋、測繪、地質勘探等基礎科學研究和其他公益性研究,由政府提供。雖然列入國民經濟統計的科技服務業,但不包括創新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