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壹情況,內地實行了壹項金融創新,也就是CDR。創新科技公司除了在境外發行股票,還可以拿出部分股票暫存於內地托管機構中,該托管機構可以以存放的股票為標的,發放存托憑證(CDR)。而這壹存托憑證本質上代表某公司的股票,境內的投資者就可以在境內市場上交易這些存托憑證。與股票相比,CDR的唯壹區別就是,CDR的持有人沒有投票權,只能享受股份投資的收益或是損失,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同股不同權的變形。 創新型企業主要是指那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依靠技術創新獲取市場競爭優勢和持續發展的企業。
推動創新型企業建設的主要內容包括引導企業加強創新戰略謀劃,加強創新能力建設,建立健全技術創新內在機制,加強技術創新管理,發揮廣大職工在技術創新中的重要作用等。
法律依據:
《辦法》明確CDR的法律適用和基本監管原則,規定CDR作為國務院通過轉發若幹意見形式認定的證券,其發行、上市、交易等行為適用《證券法》若幹意見、本辦法及證監會其他規定。境外發行人應當依法履行發行人的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