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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企業和中小板企業上市的條件是什麽?

中小企業板

創業板

主體資格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年限

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盈利要求

(1) 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 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3) 最近壹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

最近壹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最近壹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最近2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註:上述要求為選擇性標準,符合其中壹條即可)

資產要求

最近壹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最近壹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股本要求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主營業務要求

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壹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最近2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董事及管理層

最近3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變化。

實際控制人

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最近2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同業競爭

發行人的業務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

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

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成長性與創新能力

發行人具有較高的成長性,具有壹定的自主創新能力,在科技創新、制度創新、管理創新等方面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

(請參考“兩高五新”,即

1. 高科技: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

2. 高增長:企業增長高於國家經濟增長,高於行業經濟增長;

3. 新經濟:1)互聯網與傳統經濟的結合 2)移動通訊 3)生物醫藥;

4. 新服務:新的經營模式例如 1)金融中介 2)物流中介 3)地產中介;

5.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資源的綜合利用;

6. 新材料: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材料;節約資源的材料;

7. 新農業:具有農業產業化;提高農民就業、收入的)

募集資金用途

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用於主營業務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限制行為

(1) 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2) 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3) 發行人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4) 發行人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範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5) 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6) 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1) 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2) 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3) 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4) 發行人最近壹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5) 發行人最近壹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範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6) 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違法行為

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最近36個月內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發審委

設主板發行審核委員會,25人

設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

初審征求意見

征求省級人民政府、國家發改委意見

保薦人持續督導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後2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後2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的期間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對於創業板公司的保薦期限,相對於主板做了適當延長。

相關要求將體現在修訂後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交易所對創業板保薦人的相關管理規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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