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妳的勞動合同中沒有這樣的約定,妳可以辭職從事相關或者類似的行業。
3.但是,即使妳可以從事相關或類似行業,如果妳在原公司使用了妳的客戶資源,且原公司對該客戶資源采取了壹定的保密措施,那麽未經原公司許可,妳就可能涉嫌侵犯商業秘密,可能導致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4.建議:
(1)首先,查看妳的勞動合同中是否有關於保密違約的約定。
(2)如果有約定,妳辭職後公司不會支付妳保密賠償金,妳仍然可以忽略合同中的約定,不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有約定,且公司已向妳支付保密補償金,2年後妳應重新從事相關行業。
(4)如果要使用公司之前的客戶資源,要註意以下幾點:首先看原公司是否對客戶資源采取了保密措施。如果沒有,可以放心和客戶做生意;
如果有,盡量證明客戶自己來找妳,妳的產品和原公司的產品有很大不同。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確定。
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應當到與本單位有同類產品、業務生產或者經營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本人。
開始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