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1日,成都晚報刊登了壹篇維權報道,2005年12月14、15日成都晚報又追蹤報道了該維權案件的結果。成都商報也對該案件進行了報道。其中的原告--四川大學的退休教師王成俊老師在1992年退休後,仍堅持自己搞小麥育種的科研。並於1996年成功培育出87-284和85-1427兩個小麥品種(在此期間四川大學並沒有投入壹分錢)。此兩個品種本屬於王成俊老師的非職務發明,而如今,川大的領導卻硬將該成果說成是職務發明,強取豪奪,將其變成為川大的科研成果。並於1999年6月26日以侵犯其技術成果權為由,將禾嘉股份公司告上法庭。1999年8月17日四川大學與禾嘉股份公司在庭外達成和解協議:即禾嘉公司在壹次性付給四川大學600萬元後,該協議生效。由禾嘉股份公司繼續使用該兩個小麥品種,而川大不得再將該兩個小麥品種轉讓給第三者(該協議作為原告的證據(五)提供給法院)。
原告,退休教師王成俊為了維護川大領導們的面子,也為了四川大學這所百年高校的名譽,以索要“科技成果獎”為由(認可為職務發明),將四川大學告上法庭。經過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後,兩級法院均判決原告勝訴。今年是知識產權保護年,在我們國家的法制不斷建全並提倡法制社會的今天,川大這所教書育人的高等學府的高管們卻為了他們的臉面,大耍特權,致使判決的結果,在靠強制執行後,所扣劃的獎金至今仍未兌付給王成俊老師(該筆獎金早在今年的壹月就已扣劃到成都中院的帳戶上)。
不難看出,在我們國家的法制不斷建全的今天,仍然有“權大於法”的事件發生。不過,也有可能是因為禾嘉股份公司給付川大的600萬元早已沒了蹤影,川大的領導們再也拿不出其中的錢作為獎金給付發明人王成俊。於是,就利用他們手中的特權迫使法院不得兌付所扣劃的款項給原告。由此,可以說在我們國家的當今社會中,還是“權大於法”。
註:(成都中院判決書是2004成民初字第898號,省高院判決書是2005川民終字第394號,在兩院的網站上均有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