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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哪壹項選項中的權利

侵犯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消費者有權利根據自己的喜好來選擇自己喜歡的商品。

法律分析

根據規定有六種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同時用概括的方式,涵蓋了其他屬於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市場支配地位,簡單來講,就是經營者具有控制相關市場的能力,即控制相關市場交易條件的能力或者阻礙其他經營者進入該相關市場的能力。反壟斷法雖然不反對合法壟斷,但因合法壟斷者同樣不受競爭的制約,從而可能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損害市場競爭和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反壟斷法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除本條所列的幾種類型外,還有規定,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這說明知識產權和壹般財產權壹樣,不能得到反壟斷法的豁免。本條第二款明確了市場支配地位的定義,這即是說,市場支配地位是壹種經濟現象,反映了企業與市場競爭的關系,即擁有這種地位的企業不受競爭制約,不必考慮其競爭者或交易對手就可以自由定價或者自由作出其他經營決策。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壹,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對上述所列欺詐消費者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根據規定處罰。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中華人民***和國反壟斷法》 第十七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壹)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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