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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交通費誤工費可以要求賠償嗎

1.訴訟中的交通費和損失的時間可以要求賠償嗎?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損失的時間和交通費符合法律規定,則屬於賠償範圍。2.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損失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繼續喪失工作的,喪失工作時間可以計算至固定傷殘前壹日。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照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類似行業的從業人員的平均工資計算。

5.對於遭受損害後需要前往醫療機構治療,並可能在治療過程中轉院治療的交通費的受害人來說,由此產生的交通費對於受害人來說是壹種財產損失,這種損失與加害人的加害行為之間存在相當大的因果關系。根據侵權法理論,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損失時間的補償標準

“有固定收入的患者,按照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高於上壹年度職工醫療事故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發生醫療事故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損失時間的計算方法根據患者是否有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1.固定收入是指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補貼等合法收入。,本應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按期取得,但因醫療事故造成工作延誤而遺失的。壹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準,獎金按患者上壹年度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稅起征點的以起征點為限。需要註意的是,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有限公司等財務不健全的私營企業出具的收入證明,尤其是證明患者“固定收入”高於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年薪三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依據,只能結合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材料進行認定。如果被害人不能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照上壹年度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類似行業的從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1]。

2.無固定收入人員包括兩類人員,壹類是農村村民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二是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相關證明,在醫療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且其收入能夠維持本人正常生活,包括承包戶、城鄉個體工商戶、農民工(臨時工、臨時工)、家庭勞務人員等。按發生醫療事故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遺失工作日期的識別。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43條規定,“誤工日期應當根據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情況,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等確定。”,誤工日期由患者住院天數和出院後治療醫院開具的休息日兩部分組成,自醫療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不扣除。無正當理由拒絕出院或治療結束後無相關證明休息的,不收取誤工費。醫療事故造成患者傷殘的,經專家鑒定組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後,不計算誤工費,即傷殘人員傷殘後不賠償誤工費。

4.患者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應當合理補償其實際減少的收入。無勞動收入、要求賠償損失時間的未成年人等患者不予支持。

5.退休人員損失時間的計算。對此,現行國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壹些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導意見》中也有相關內容。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受害人是正在另謀工作的退休人員,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按照下列情形處理:法律、政策明確承認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給予補償;法律、政策沒有明確承認或者明確禁止的,參照原在崗工資標準進行補償,但新收入低於在崗工資的,按照新收入進行補償;違反法律、政策減少的收入,不予補償。

6.該規定與最高法院《若幹意見》存在壹定差異。前者的計算標準上面已經提到,後者規定受害人損失時間的賠償標準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來計算。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業主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可以參照受害人在壹定時期內的平均收入確定誤工費的計算標準。《最高人民法院若幹意見》中的賠償標準高於規定。由於《條例》只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幹意見》審理賠償金額。同時,醫院也要註意壹些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這壹賠償金額計算的特殊規定。

7.損失時間補償金額=損失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損失時間而減少的固定收入)

綜上所述,損失的時間和運輸費用是交通事故發生後發生的費用。受害人申請賠償這筆費用時,必須向保險公司人員提交相關材料後才能受理。因此,任何賠償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這樣他們才能得到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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