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中敗訴方承擔哪些費用?
原告訴訟請求經法院判決由被告承擔的部分,即訴訟費,可以承擔部分律師費。
壹般訴訟費由原告先行支付。如果被告敗訴,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訴訟費的請求,被告需要到法院支付訴訟費,或者與法院協商直接向原告支付訴訟費。
在某些情況下,比如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律師費的標的,或者在商標權、專利權等壹些知識產權案件中,原告在起訴狀中要求被告承擔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律師費,法院可以判決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那麽在起訴或仲裁中,關於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壹般都會得到支持。因此,如果合同雙方在擬定合同時能把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原告必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支付律師費的證據。
但具體支持多少,還要看法官的裁量。根據案件性質,法院通常會支持“合理”的律師費,而不是全部費用。
第二,民事訴訟中敗訴方承擔費用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三。訴訟費有哪些內容?
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在民事訴訟中,敗訴方需要承擔訴訟費,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以及出庭產生的壹些費用。與當事人的合同中約定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律師費包含在賠償內容中。或者商標權,知識產權案件。法院會判決敗訴方承擔部分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