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起訴程序
第壹,必須滿足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二、原告應向法院提交材料:
1,提交起訴狀,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起訴書必須有原告簽名(原告是自然人)或蓋章(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註:申訴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與指控事實有關的書面證據(包括其他形式的證據);
3.原告是自然人的,提交其戶籍和身份證明材料;原告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分別提交其工商登記材料或者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法院對個案的處理:
1.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自願就合同糾紛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人員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當事人以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按照起訴狀辦理,但人民法院裁定允許撤訴的除外;
6.按照法律規定,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在不起訴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不允許離婚和調解,不受理通過判決或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四、法院收到的起訴狀:
1.人民法院發現原告沒有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的,應當及時通知其補充證據。受理申訴的時間從當事人提交有關證據之日起計算。
2.原告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堅持起訴的,法院將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3.經審查符合起訴受理條件的,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由負責審查起訴的法官決定立案或者報請院長批準。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批準或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4.起訴經審查決定立案後,法院應當在7日內立案:編好案號,填寫登記表,計算案件受理費,向原告發送案件受理通知書,書面通知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
5.立案法院決定立案後,在兩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相關法院審理,並辦理移送。
繼續,註明交接日期。經審查受理或登記的日期為申請日。
刑事自訴的起訴和受理程序
壹、必須滿足的條件:
1,告知處理案件;
有五種情況:“侮辱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例”;“挪用公款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的;
共八項:1)、“故意傷害案(輕傷)”;2)、“重婚案”;3)、“棄案”;4)、“妨礙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4.屬於我院管轄的;
5、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講述;(註)
6、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註:被害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因受脅迫、恐嚇無法辨認或者因年老、疾病、盲、聾、啞等原因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當面辨認,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辨認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代為告知的,代為告知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的關系證明以及被害人不能當面告知的原因。
二、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1,不滿足上述1-3條件;
2.證據不足;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4.被告死亡;
5.被告下落不明;
6、除因證據不足撤訴外,自訴人撤訴後告知同壹事實的;
7.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再次講述同壹事實。
三、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書:
1.寫自訴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知,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制作筆錄,向自訴人宣讀並確認。
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被告人超過二人的,自訴人在告知時應當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自訴書副本。
2.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電話;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
3)具體索賠;
4)、人民法院的名稱和陳述時間;
5)、證人的姓名和住址以及其他證據的名稱和來源。
四、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書或者口頭通知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告訴代為起訴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