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擴展數據:
海南律師調查取證權第壹案終審判決?律師起訴國土局勝訴。
今年年初,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鐘某到東方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調查取證時,被要求用東方市司法局的印章確認其律師身份。
鐘認為,東方市國土資源局的要求侵犯了其作為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權利,遂將東方市國土資源局告上法庭。10 6月10日,省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鐘勝訴。據悉,這是我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律師調查取證權的行政訴訟案件。
壹審判決:國土局沒有侵權,律師敗訴。
經查明,65438年6月8日,原告鐘某持律師執業證原件、律師調查介紹信原件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到東方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調查相關土地權屬。東方市國土局認為鐘提交的調查土地權屬材料不全,要求其到東方市司法局蓋章後再查閱。
鐘認為,東方市國土局的上述要求屬於擅自增設行政審批程序的行為,侵犯了其作為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權利。65438+10月15日,鐘某向東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9年10月19日,東方法院以東方市國土局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認為,鐘提供的證明文件不能充分證明其律師身份或與其調查的信息有利害關系。東方市國土資源局對其提供的材料存疑,要求用東方市司法局的印章確認其身份,屬於行政機關的審慎管理行為,不侵犯鐘作為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
二審改判:要求蓋章確認身份違法。
壹審判決後,鐘不服,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訴。二審認為,東方市作出被訴行政行為明顯沒有法律依據,應依法認定違法。
被上訴人及壹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的行政行為是被上訴人的審慎管理行為,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不當,應當依法撤銷。
10 6月10日,海南二中院終審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東方法院的行政判決,確認被上訴人東方國土局在受理上訴人閱卷申請前,要求上訴人加蓋東方司法局公章確認上訴人律師身份的行政行為違法。
人民網-律師起訴國土局海南首例律師調查取證權案終審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