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境外投資的始於改革開放之初,主要以設立貿易公司或者窗口公司模式,投資規模較小。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境外投資呈現出高速發展的態勢。
投資主體
進行境外投資的投資主體,包括兩大類。
壹是中國境內的各類法人,包括各類工商企業、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部門、事業單位等,這些機構屬於中國境內的法人機構,受中國內地法律的管轄約束。
另壹類是由國內投資主體控股的境外企業或機構,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對境外進行投資。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不屬於中國內地的法人機構,不受內地相關法律的制約,但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機構向境外進行投資時,仍然需要按照國內有關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政策規定,履行相應的核準手續。與國際慣例相同,在國內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資。
投資地區
適用於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投資地區,不僅包括外國,也包括中華人民***和國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凡在中國大陸地區之外的任何地區進行的投資,均為境外投資。
出資形式
境外投資所投入資產的形式十分廣泛,包括貨幣資金的投入,股票、債券、信托憑證等金融資產的投入,各類實物資產的投入,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投入。由此可見,只要是向境外的資產輸出行為,無論是以什麽方式出現,都應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行政許可手續。
投資內容
包括各類新建項目及改擴建項目的初始投資、再投資,也包括收購、合並、參股、增資擴股等權益投資活動,同時也包括對境外投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投資目的
境外投資的直接體現,是獲得了對境外資產或經營活動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如收益分配權、資產支配權、資源勘探或開發權等。境外投資的目的,可以是為了在境外進行生產、銷售、經營或研發,也可以是為了在境外進行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