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民法院定期宣判的,壹般在宣判後會立即發給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打官司的條件包括以下方面:
1、合法權益:打官司的當事人必須具有明確的合法權益,例如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如果沒有合法權益,就沒有起訴的必要;
2、侵權行為:當事人必須要有相應的侵權行為或違法行為,才能有起訴的基礎。例如,財產損失、人身傷害、侵犯知識產權等情況;
3、證據:當事人需要獲取或掌握相關證據來證明對方的侵權行為或違法行為。證據可能包括書面證據、物證、視聽證據等;
4、法律程序:打官司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包括訴訟時效、管轄權、起訴程序、庭審程序等。
綜上所述,打官司是壹項復雜的法律行為,需要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經驗,同時需要合理的訴訟策略和技巧。如果需要打官司,可以向專業律師咨詢,獲取專業的法律建議和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壹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壹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