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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師事務所有什麽違規行為?

參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邱、沈林平等五名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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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大成事務所在為新地球IPO提供相關法律服務時未勤勉盡責地進行核查和驗證,其法律意見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具體違法事實如下:

1.大成所在未對梅州市魏雲新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廖某梅進行現場采訪的情況下,作了現場采訪的虛假記錄,並在《補充法律意見書(五)》中對廖某梅作了現場采訪的虛假記錄。

二、大成所在專項核查意見中對梅州綠康農副產品經營部(以下簡稱梅州綠康)經營者陳某實地采訪情況作了虛假記錄。

3.大成事務所未能全面收集和仔細審查梅州綠康的工商資料,未能發現梅州綠康的經營者陳某是新大地財務總監紅菱的配偶,未能認定梅州綠康與新大地的關系。大成事務所在其補充法律意見書(二)中表示“確認並查閱了發行人主要客戶及供應商的工商檔案”,根據新大地65,438+065,438+0自然人股東的陳述和聲明,

4.新大地與梅州曼托陸深山茶油店(以下簡稱陸深)之間存在以下異常情況:(1)陸深以黃和鄒某的名義辦理工商登記,兩次登記預留的聯系電話與新大地相同;(2)黃某艷辦理工商登記時預留的個人聯系電話為新大地董事黃的手機號碼;(3)與新大地董事長黃實際控制的梅州三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梅州三鑫)簽訂經營該房屋租賃合同時預留的聯系電話與新大地實際控制人淩美蘭的聯系電話相同;而黃曾擔任的經營者:(4)作為新地球職工代表參加新地球選舉職工監事會議;(5)梅州三鑫將其持有的新大地股份轉讓給他人時,黃某艷為催收代理人;(六)2008年5月2日至31日,新大地出售給平原農副產品收購站的倉單的監制人為黃某艷。對於上述異常情況,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未盡到法律專業人員特別註意義務,采取進壹步核查措施予以排除或確認。在補充法律意見書(1)、(2)和專項核查意見中,他們作出了曼陀林露與新大地不存在關聯關系的法律意見。

動詞 (verb的縮寫)大成事務所已取得梅州市宏達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裝飾)的工商資料,其法定代表人為新大地董事長黃的弟弟黃某光。黃某光在提交給大成的《董事、監事及其他關鍵人員在其他公司投資情況調查問卷》中表明其持有宏達裝飾60%的股份。但大成事務所在出具法律意見書時未審慎履行職責。在出具的補充法律意見書(壹)中,稱發行人已對關聯方進行了充分披露,但未指出新大地未披露與宏達裝飾關聯的事實。

以上事實有大成的相關法律意見書、專項核查意見、工作底稿、筆跡鑒定結論、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大成事務所未按照行業專業標準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壹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邱、沈林平、、劉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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