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妳當地的戶籍辦公室問問。
以下為轉載,可以先看看。
壹、解決範圍和條件解決範圍為:文革中由本市知青部門動員,現仍在原上海鄉鎮其他省區工作(插隊插隊插隊)的知青。條件是:每壹個知青(包括在上海受教育的夫妻雙方,其中壹方在上海受教育)允許壹個年滿16周歲或初中畢業的未婚無業子女在上海就讀。而且必須有知青的父母、在上海的兄弟姐妹作為知青子女的“監護人”,可以自己解決住房問題。2.符合上述範圍和條件的知青子女申請審批程序為:1。知青和知青子女的“監護人”向知青原戶籍遷出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填寫《申請表》,同時提交外省區知青戶口簿、子女初中畢業證書和“監護人”戶口簿。夫妻雙方都是上海知青,男知青申請。2、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勞動部門根據原知青部門檔案和派出所戶籍資料審核後,報區、縣勞動局審批。3、區、縣公安局根據區、縣勞動局批準的《審批表》,發放《居住證》。知青及其親屬可憑居住證辦理知青子女戶口遷出、遷出手續。4.被批準入戶的知青子女,憑戶口簿和糧食供應調撥證明到入戶所在地的糧管所辦理糧食供應手續,糧管所根據區、縣勞動局批準的《審批表》辦理手續。口糧按本市現行標準執行。5、經批準的知青子女,可在當年秋季入學,就讀本市的高中、中專、技校和職業學校。未學習、要求就業且符合就業條件的,可在入戶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勞動部門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按“三結合”就業政策就業。三、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各區縣勞動、教育、公安、糧食等部門,要在區縣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特別是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糧管所要各司其職,嚴格按照政策辦事,不得擅自擴大解決範圍。所有管理人員都要堅持廉潔從政,不準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收受禮品和賄賂。如發現有違規戶,壹律註銷戶口,退回原地,並追究經辦人員直至領導的責任,嚴肅查處。本通知未經發布、廣播或批準。不得轉載或復制1989年3月21日附件:關於允許原上海市城鎮在外省區工作的知識青年子女來上海在家學習的通知的若幹說明。現就《關於允許原上海市城鎮在外省市工作的知識青年子女來上海家中學習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的幾個重大問題作如下說明文革時期是從5月1966到6月16到6月1976,為了與當年文革上山下鄉知青認定的時間壹致,1979+0年底前上山下鄉的知青也屬於解。(2)“統壹組織動員”,包括經知青部門同意去外省、區探親插隊者。(三)從市區插隊到郊縣的知青,其子女仍在郊縣的;在郊縣或其他郊縣下鄉的知青子女不屬於本通知範圍。(4)“插隊跳場”是指文革期間直接分配到其他省區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大學、中專、中學畢業生(包括代培的美術人員),不屬於本通知範圍。(5)“農村知青”,“文革”期間,隨城鎮閑散居民到安徽農村,在上海、安徽被認定為知青的,也屬於解決範圍。由民政部門參照知青子女來上海留學回國的辦法,予以組織實施。(6)“文革”期間去外省插隊插隊,按政策回到上海的知青,子女都在外省的,也屬於解決範圍。(7)“文革”前,原團委、市委中小學畢業生辦公室和市知青參加了田間建設工作組等部門組織動員,到外省、區插隊插隊插隊,被知青部門認定為知青,可以參照知青子女來上海在家學習的辦法,放壹段時間。待調查核實後,將逐壹解決。(八)原隨城市知青到外省兵團、農場的上海農村青年,也允許回到原村青年遷出的地方在家學習。(九)按政策安排到江蘇省大豐縣上海海豐農場的原新疆兵團青年,參照知青子女來上海在家學習的辦法處理。(10)雙方均為上海知青離異。無論再婚與否,只允許壹個孩子在上海讀書。知青去世後,由外籍配偶撫養的知青子女,也允許來上海家中讀書。二、入戶對象就讀條件(1)“年滿16周歲或初中畢業”是指條件之壹。即年滿16周歲(1989+8月31,0973年前出生)或初中畢業未滿16周歲的,可辦理在滬就讀手續。(2)“未婚,無業”。未婚就是壹直未婚。失業人員是指已經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和縣級以上大型集體單位就業的人員。(3)知青子女患重病,失去“就讀就業”條件的,不辦理來滬在家就讀手續。(4)“上海知青的父母、兄弟姐妹是知青子女的‘監護人’”,必須是上海知青的父母。在父母不在的情況下,兄弟姐妹可以成為孩子的‘監護人’。父母、兄弟姐妹不在上海的,可以另聘“監護人”,但必須經過“監護人”所在的公證處公證,其“監護人”必須能夠承擔“監護人”的義務。按政策回滬的知青,其來滬就讀的子女在家的自然監護人。二、申請和審批程序1。申請程序。“任何自願要求”是指知青本人及其子女“監護人”的自願要求。(2)“知青及其子女‘監護人’向知青原戶口遷出地街道(鎮)勞動部門填寫《申請表》”。要查知青部門的檔案和戶籍材料,知青及其子女的“監護人”必須向知青原戶口遷出地街道(鎮)勞動部門提出申請。(三)《提交在其他省、自治區的知青家庭戶口簿》,必須是原件。個人地區戶口在鄉鎮派出所(鄉政府)的,由鄉鎮派出所(鄉政府)出具知青家庭戶口信息證明。(4)“提交子女初中畢業證書”。壹定是原作。(5)“夫妻雙方均為上海知青,男知青申請”。為了避免夫妻雙方重復申請,因此,申請由男知青提出。男知青在上海沒有子女“監護人”的,女知青的子女“監護人”可以向男知青原戶籍遷出地街道(鎮)勞動部門提出申請。夫妻壹方是上海知青,另壹方是外地公民或上海市公民但不是知青的,由上海知青子女的“監護人”向知青原戶籍遷出地街道(鎮)勞動部門提出申請。(6)原上海農村青年隨城鎮知青到外省兵團、農場的,可向農村青年遷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勞動部門提出申請。夫妻壹個是鎮上知青,壹個是農村青年。城鎮知青應向原戶籍遷出地街道(鎮)勞動部門提出申請。二。審批程序(1)知青“監護人”和知青子女向街道(鎮)勞動部門提出申請後,街道(鎮)根據原知青部門檔案和派出所戶籍信息進行審核,不以有關部門出具的《知青證》為依據,填寫審批表壹式五份,連同必要的證件,報區縣勞動局審批。(如知青子女家不在申請區、縣,由申請區、縣勞動局審核簽字後轉區、縣勞動局審批)(2)區、縣勞動局審批時,須經主管局長簽字蓋章,區、縣公安局出具戶口“準遷證”。知青子女在居住地辦理遷出和遷入手續時,由街道(鎮)向申請人提交居住證。《審批表》由區、縣勞動、公安局、街道(鎮)、派出所和糧管所各持壹份。(三)未經批準,將知青子女的戶口、糧食關系遷到上海的,不予受理。三、“升學”問題,按教育部門的統壹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