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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5年9月20日 出處:人民法院網 作者:李小波 編輯錄入:編務
法院行政管理
除了法院任命的員工,每個法官可以雇傭少量的自己的工作人員。法官可以雇傭壹個秘書,幫助處理行政事務,還可以雇傭壹些法律職員幫助他們研究法律問題和起草法律文件。法官個人的工作人員要遵守司法人員行為準則中的規定。
法官個人的工作人員的職責隨著每個法官自己的工作和管理風格而不同。法官們認真監督和審查這些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這些工作人員開展法律研究和其他不需要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工作,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做好審判工作。
法院的工作人員不屬於政府的公務員系統,可以不按照政府的公務員方面的規定進行懲戒或者免職。但是,每個法院都有壹個雇員爭議處理辦法,以保護雇員,防止他們無緣無故被解雇,給他們提供壹個合適的救濟途徑。每個法院的首席法官通常在人事方面有決定權,但是雇員可以對於該法院就雇員爭議方面的最後決定,向該巡回區的司法理事會上訴。
合眾國司法會議批準法院系統的預算,並就法院在哪些財產和項目上支出多少款項制定規章制度。每個法院都有編制自己預算的權力,但是必須在司法會議批準的指導原則規定的範圍內,並且符合有關經費管理和公***財產購買方面的法律和規章。在管理方面,每個法院的首席法官,其行為代表該院所有法官,負責監督法院的日常業務,監督法院的主要工作人員,確保法院經費的支出合法、明智和高效。首席法官從事和處理日常的行政問題,必要時和其他法官協商。
法院行政辦公室主任,在司法會議的監督下,可以撤銷某個法院的預算或者行政權力,如果發現該法院的行為超越了司法會議制定的全國性的經費支出方面的指導原則或者政策,或者違反了有關的法律或規章規定的程序,行政辦公室主任也可以把前述事項報請巡回區司法理事會處理。按照法律規定,司法理事會有權對巡回區內的法院的行政事務進行監督,有權責令某壹法院或是任何法官或者法院工作人員,采取合適的行政或管理方面的措施。行政辦公室對於所有法院和法院的項目進行定期的審計,並且可以應要求提供管理方面的建議,對法院的管理進行現場檢查。
而且,美國國會中有壹個審計機構,叫做總會計辦公室,也可以對法院的日常管理進行審查。在某些情況下,國會本身可以舉行聽證會或是要求法院提供司法管理方面的背景資料,以決定法院系統是否需要撥款和實體法律是否需要變革。
聯邦法官及其工作人員對於聯邦司法系統和自己的法院都極為自豪。由於其優異和高效的表現,聯邦法院在全國都享有很高聲譽,法官和他們的工作人員都很註意維護這壹聲譽。同時來自內部同級法官的壓力也很重要。比如,壹個強大的激勵手段使法官盡力在工作量上不能落後於其他法官。按照法律規定,每個法院的法官有權***同分配該法院的案件量,決定法官在哪裏審理,決定當地的案件處理程序。法官們通常要定期互相通報自己的工作量情況,並且行政辦公室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對於某個法官大量積壓案件未辦的情況進行通報。
美國司法部門中有壹個專門組織主要負責給聯邦法官的研究和培訓提供機會和資源,這就是聯邦司法中心。該中心為法官們提供各種教育培訓項目,這些項目涉及某些法律專題、審判的藝術和案件管理。所有的法官首次任職,都要參加壹個入門性的培訓課程。此外中心還定期邀請他們參加壹些專題培訓,集中在新出臺法律、案例法新的發展和特定的司法技巧上。中心還制定了壹些特殊的焦點培訓計劃,和壹些法學院聯合,集中深入探討某些法律領域,比如知識產權法或者科學證據的采用。除了現場的研討和討論外,中心還制作各種錄像帶、磁帶、手冊和其他出版物以幫助法官們更好履行自己的職責。
聯邦法院行政辦公室在電腦使用和壹些行政事務方面,如工資和福利等,員工的招聘、司法部門的組織和管理,以及司法道德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組織培訓項目。行政辦公室也給地區法院、上訴法院和破產法院的新任法官提供管理和運營方面的特殊的入門培訓項目。
聯邦司法中心、行政辦公室和美國量刑委員會***同管理壹個電視網,該電視網每天為法官和法院員工播送教育和信息節目。
州法院的分類
美國各州法院系統和法官制度由各州憲法和法律規定。州壹級法院法官的產生辦法有兩種:壹是任命制,二是選舉制。任命制通常是由州長或者州議會任命,實行這種制度的州有加利福尼亞、弗吉尼亞等少數幾個州。大多數的州都采取選舉制。 而選舉制又分成三種不同的辦法,壹是非政黨制選舉,二是“獲得性”選舉(指市民直接從近年來工作表現良好的法官中選舉法官),采用這兩種辦法的州有內華達、肯塔基、阿拉斯加等32個州,其余的均采用第三種辦法,即政黨選舉制。下面我們以馬裏蘭州為例說明各州的法院系統和法官制度。
上訴法院是馬裏蘭州的最高法院,根據馬裏蘭州1776年憲法建立。上訴法院由7名法官組成。法官初任時由州長任命,由州參議院確認,之後根據自己的工作成績來競選職位,參加非競爭性的選舉。如果選民拒絕壹個法官的留任,或是得票正好半數,該職位將保持空缺,必須進行新的任命。否則,原任法官繼續任職,任期10年。上訴法院的首席法官由州長任命,是憲法規定的馬裏蘭州司法系統的最高行政首領。
特別上訴法院是馬裏蘭州的中級上訴法院,1966年,為應付上訴法院迅速增長的案件積壓而建立。特別上訴法院由13名法官組成,包括壹個首席法官和12名法官。特別上訴法院的法官由州長任命,由州參議院確認,任期滿後根據工作成績參加非競爭性的選舉,當選後任期10年。全州7個上訴司法區至少每個區產生壹位法官,另外6位法官從全州選拔。選舉按照同樣的地理分布來進行。州長任命特別上訴法院的首席法官。
巡回法院是馬裏蘭州具有壹審管轄權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法院。每個巡回法院擁有管轄所有普通法和衡平法案件的權力,對於管轄區內的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有管轄權,以及由州憲法或其他法律授予的其他權力和管轄權,除了法律對於管轄權限制或是將其授予另外壹個法院之外。巡回法院組成8個巡回區。巡回法院的法官初任由州長任命,至少壹年以後舉行選舉。該法官可能要和其他法官或是律師競爭。獲勝者任職15年。
地區法院法官由州長任命,由州參議院確認。地區法院的法官不需要參加選舉。地區法院的首席法官由上訴法院的首席法官任命。地區法院分成12個區,每個區又分成壹個或多個分區,每個分區至少有壹位法官。全州***有108個地區法院法官職位,包括首席法官。首席法官是法院的行政首領,任命12個區的行政法官,但要得到上訴法院首席法官的批準。
孤兒法院是按照馬裏蘭州的憲法建立,作為行使州司法權的法院之壹。孤兒法院的法官除了哈富德和蒙哥瑪利縣外,其他轄區的法官都由選舉產生,任期4年。除了上述兩個縣外,州憲法對於法官的資歷要求不適用於孤兒法院的法官。空缺由州長任命,但要得到州參議院的批準。
法官資格任命
按照馬裏蘭州的憲法,州長可以任命壹個具有某些基本資格的人擔任壹個新的法官職位或是填補空缺。除了孤兒法院的法官外,這些基本資格是:具有馬裏蘭州的公民資格,在該州居住至少5年,處在適當的巡回區、分區或縣至少6個月,被登記為合格的選民,有資格在馬裏蘭州從事法律職業,至少30歲。此外,提名為法官的必須來自具有最正直品格、智慧和完備的法律知識的律師。盡管州憲法規定了這些基本的資格,但並未給州長在任命方面如何自行決定提供指導意見。馬裏蘭州的州長們通過建立法官提名委員會的方式來填補這壹空白。
有壹個全州法官提名委員會來提名要任命為上訴法院法官的人選,還有16個地區法官提名委員會,稱做委員會區,來提名任命為壹審法院的法官人選。每個由州長任命的法官都要從壹個提名委員會提出的壹個候選人名單中選擇。上訴法官提名委員會由17位成員組成,包括有州長任命的壹個主席,不壹定是律師。8位普通民眾,其中7個上訴司法區各壹位,另外壹個來自其他地方。8位律師,其中7個上訴司法區各壹位,另外壹個由州長任命。16個委員會各有13位組成人員,包括州長任命的壹個主席,不壹定是律師。6位普通民眾,6位律師,其中4位由該委員會代表的委員會區的律師選出,另外兩位由州長任命。法院行政辦公室擔任所有委員會的秘書處,為他們提供人員和後勤支持。當壹個法官職位空缺或是即將空缺,法院行政辦公室通知適當的委員會和各種律師協會,並且在法院日常通報上發出通知。委員會主席,或其指定的壹個成員,也向新聞界發出通報。在申請日截止以後,所有申請者的名字被公布。委員然後開會,考慮他們的申請和其他相關情況,比如律師協會或其他公民的推薦。每個候選人由全體委員會成員或是壹個小組面試。在討論完所有候選人後,委員會通過秘密書面投票的方式確定它認為在法律上和專業上最合格的法官候選人。對於壹審法官提名委員會的13位成員至少10位在場才能投票,對於上訴法院提名委員會的17位法官至少11位在場才能投票。壹個申請者需要獲得多數票才能被列到遞交給州長的候選人名單上。州長必須從當前的名單上或是在前兩年內遞交的候選人名單中選擇任命。
馬裏蘭州的憲法規定首席法官有權力任命臨時的在職法官到上訴法院和壹審法院任職。孤兒法院的法官只能被分派到這些法院中,而其他法官可以被分派到不同的法院。而且,按照馬裏蘭州憲法規定和有關法律規定,首席法官可以召回由上訴法院批準的以前的法官在全州各個法院審理案件。使用這些法官可以增強法院系統應付日益增多的案子,可以彌補有些法官的長期生病和法官空缺,也可以避免打亂處理案件的時間安排和引起耽擱。
退、撤和懲戒
上訴法官定期參加非競爭性的選舉,這壹過程叫做考績競選。在選舉中未能獲得多數票的法官被解職。巡回區的法官要定期參加競爭性的選舉。如果壹個法官在選舉中受到挑戰,而且挑戰者獲勝,那麽該法官也要被解職。地區法官不參加選舉,但是要面對每10年壹次的州參議院的確認。未能獲得參議院確認的地區法官被解職。其他解職方法有:如果壹個法官在法庭上被確認不稱職、故意瀆職、職務行為不當或其他罪行,由州長解除其職務;如果在州議會的評議中,兩院議員的三分之二壹致同意解除壹個法官的職務,該法官將被通知,並且有機會為自己辯護,則由州長解除其職務;對於身體或是精神上有病的法官,由州議會壹致決定,或是兩院的三分之二通過並且州長同意其退休;由州議會通過彈劾程序解除法官職務,以及上訴法院根據法官資格喪失認定委員會的建議解除法官職務或令其退休。另外,如果壹個法官被確認接受賄賂已影響其職責的履行,將使其喪失在本州擔任任何贏利或信用性職位,因此也會被解職。同樣,馬裏蘭州的憲法第15條第2款規定,如果本州任何壹個選舉產生的官員被確認或記載對於壹個重罪或是違法行為不進行抗辯而又不承認有罪,並且該重罪或違法行為和其職責有關,並且涉及道德邪惡,該官員將被自動停職;當該判決為最終判決時,該官員將被自動解職。盡管還有其他方法,但近些年來只有法官資格喪失認定委員會的程序被使用過。這種方法是,該委員會對於情況進行分析和建議,可以提出比解職更輕的懲戒措施。馬裏蘭州憲法的第4條4A款規定該委員會的11名成員要由各種民族、性別,並且居住在該州的人組成,並且由州長根據參議院的建議和批準任命。委員會成員須包括3位法官,每位須在壹個上訴法院、巡回法院或是地區法院中任職。另外3位須是執業至少7年的律師。另外5位成員來自普通民眾。該委員會配有工作人員對於控告進行初步調查,然後就法官的解職、進壹步調查或是懲戒措施等提出建議。委員會可以對法官私下進行訓誡,同法官達成緩期懲戒的協議,或是舉行聽證會以確定壹個法官是否具有被迫退休的情形,或是具有應該受到制裁的行為。如果聽證會的結果是,委員會通過多數票表決,確定壹個法官應該私下訓誡,它可以對其私下訓誡,或是向上訴法院提出建議,建議該法官退休、解職、譴責或以其他方式懲戒。法官可以對這些建議提出異議。上訴法院可以對法官進行比委員會建議更嚴厲的懲戒。
法官資格喪失認定委員會以各種方式為公眾服務。它的主要功能是受理、調查、聽證對於馬裏蘭州司法系統成員的控告。正式的控告必須以書面方式進行,並且要經過核實,但並不要求特殊的形式。另外,許多人采取寫信或者打電話的方式,表達對於某個案子的結果或是某些法官的裁決不滿。該委員會以各種方式處理正式的控告。它收集法庭審判的磁帶或是文字稿。必要時,可以會見律師和其他參加審判的無利害關系人。有時,作為調查工作的壹部分,委員會可以要求法官當面解釋。按照法律規定,該委員會還有壹項功能。它向法官提名委員會提供關於那些尋求提名的法官的訓誡或是即將進行的訓誡。該委員會壹個月開會壹次,根據情況也可隨時開會。
美國完備的法官制度對於保障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法官在這種制度下裁判案件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來自政府、黨派和公眾的壓力,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有關的法律,盡量客觀地作出判決。借鑒這壹制度的許多做法對於建立我國完善的法官制度有壹定意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