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的第九條 大 會

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的第九條 大 會

(壹)組成

(A)本聯盟設立大會,由各締約方組成。

(B)每壹締約方應有代表1人,該代表可以由代理代表、顧問和專家協助。

(C)除(D)項另有規定外,各代表團的經費由委派該代表團的締約方負擔。

(D)大會可以要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財政援助,以便利按照聯合國大會的慣例認為是發展中國家的締約方派代表團參加。

(二)職責

(A)大會處理有關維持和發展本聯盟以及應用和執行本條約的事務。

(B)大會應就召集外交會議修改本條約作出決定,並就外交會議的籌備對總幹事作必要的指示。

(C)大會應執行按第十四條分配給它的職責,並應制定該條所規定程序的細節,包括該項程序的經費的細節。

(三)投票

(A)締約方是國家的,每方應有1票表決權並只應以自己的名義投票。

(B)締約方是政府間組織的,應替代其成員國行使表決權,其票數應相等於其參加本條約且投票時在場的成員國的數目。如果該政府間組織的任壹成員國參加投票,則該組織不得行使表決權。

(四)例會

大會每兩年召開壹次例會,由總幹事召集。

(五)議事規則

大會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包括召集特別大會,規定法定人數以及除本條約另有規定外各種決議所需要的多數。

  • 上一篇:宏聯95公司是國企嗎?
  • 下一篇:金融法院屬於什麽法院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