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國家財政資助的科研項目,是我國產生自主創新成果的重要途徑。在這類項目的成果管理上,由於以往過分強調成果歸國家所有,導致項目承擔單位的責、權、利不明確,不僅影響了承擔單位的自主創新積極性,也影響了承擔單位對科研成果獲得知識產權保護並予以商品化、產業化的主動性。為了解決這壹問題,2002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科技部、財政部制定的《關於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幹規定》,對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的知識產權政策進行了調整。該文件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利益的科研計劃項目成果以外,項目承擔單位可以獨立享有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依法自主決定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的實施、許可、轉讓以及作價入股等事項,並獲得相應的收益。
補助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預算安排,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教育發展政策和公***財政基本要求,體現國家、海南省教育發展戰略和規劃,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安排,責任清晰、規範管理,公開透明、績效優先”的原則,確保補助資金的規範管理和高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