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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創業補貼

大學生成功創業有補貼:對在校或畢業兩年內普通高校畢業生初次創業創辦的創業主體,給予壹次性創業補貼4000元。具體條件為:帶動其他勞動者就業;創業主體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創業主體依法申報納稅滿6個月。

租用場地有補貼:對在校或畢業兩年內普通高校畢業生初次創業,符合條件的,根據創業主體實際支付創業場地租金50%給予補貼,每年不超過10000元,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具體條件為:初次創業入駐基地;租用經人社部門認定備案的各類創業孵化基地;已從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補貼(減免)的各類創業主體不再享受此項補貼。

帶動就業有補貼:對在校或畢業兩年內普通高校畢業生初次創業,給予創業帶動就業補貼2000元/人(吸納5人及以下),給予創業帶動就業補貼3000元/人(吸納6人及以上),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具體條件為:創業主體需吸納其他勞動者就業並與之簽訂壹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創業主體按規定為吸納就業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3個月以上。

水電寬帶有補貼: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初次創業,給予創業主體水、電、寬帶接入等創業基本運營補貼每年不超過3000元,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具體條件為:利用自有產權房屋開展創業。

1.稅收優惠,持人社部門核發《就業創業證》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 個人所得稅 。 ,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利企業,按國家規定享受相關稅收支持政策。 2.創業 擔保貸款 和貼息,對符合條件的大學生自主創業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貸款額度為10萬元。鼓勵金融機構參照貸款基礎利率,結合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 貸款利率 水平,對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在貸款基礎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的,由財政給予貼息。 3.免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學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4.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對大學生創辦的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 勞動合同 並交納 社會保險 費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對大學生在畢業學年(即從畢業前壹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內參加創業培訓的,根據其獲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創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5.免費創業服務,有創業意願的大學生,可免費獲得公***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供的創業指導服務,包括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壹條龍”創業服務。 6.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高校畢業生可在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 7.創新人才培養,創業大學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實施的系列“卓越計劃”、科教結合協同育人行動計劃等,同時享受跨學科專業開設的交叉課程、創新創業教育實驗班等,以及探索建立的跨院系、跨學科、跨專業交叉培養創新創業人才的新機制。 8.開設創新創業教育課程,自主創業大學生可享受各高校挖掘和充實的各類專業課程和創新創業教育資源,以及面向全體學生開發開設的研究方法、學科前沿、創業基礎、就業創業指導等方面的必修課和選修課,享受各地區、各高校資源***享的幕課、視頻公開課等在線開放課程,和在線開放課程學習認證和學分認定制度。 9.強化創新創業實踐,自主創業大學生可***享學校面向全體學生開放的大學科技園、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類實驗室、教學儀器設備等科技創新資源和實驗教學平臺。參加全國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全國高職院校技能大賽,和各類科技創新、創意設計、創業計劃等專題競賽,以及高校學生成立的創新創業協會、創業俱樂部等社團,提升創新創業實踐能力。 10.改革教學制度,自主創業大學生可享受各高校建立的自主創業大學生創新創業學分累計與轉換制度,和學生開展創新實驗、發表論文、獲得 專利 和自主創業等情況折算為學分,將學生參與課題研究、項目實驗等活動認定為課堂學習的新探索。,同時也享受為有意願有潛質的學生制訂的創新創業能力培養計劃,創新創業檔案和成績單等系列客觀記錄並量化評價學生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情況的教學實踐活動。優先支持參與創業的學生轉入相關專業學習。

學生創業指導服務,自主創業大學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對自主創業學生實行的持續幫扶、全程指導、壹站式服務。以及地方、高校兩級信息服務平臺,為學生實時提供的國家政策市場動向等信息,和創業項目對接、 知識產權 交易等服務。可享受各地在充分發揮各類創業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建設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和相關培訓、指導服務等扶持政策。

法律依據:

《深圳市自主創業扶持補貼辦法》 壹、補貼對象 自主創業扶持補貼(以下簡稱“創業補貼”)對象為,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中畢業學年內的在校學生,以及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人員: (壹)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  (二)畢業5年內的留學回國人員; (三)登記失業人員; (四)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五)隨軍家屬; (六)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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