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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在拍攝短片時會用到壹些音樂歌曲,應該如何處理這樣的版權問題?

拍攝視頻後添加了背景音樂,屬於機械表演的範疇。按照法律的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屬於對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所以,添加背景音樂以後的視頻,公開發布等都是免費的,則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有收費,或者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則屬於侵權行為,需要承擔侵犯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

復制的本質是對原作品的再現,只要能達到此種目的的任何壹種方式都應歸入復制的範圍。雖然計算機系統內的復制件無法被人們直接看到,但是借助於機器和裝置等設備人們便可使作品再現,使人們得以觀看和使用。因此,應將網絡傳輸中的暫時性復制包括在復制權的範圍內。

下列行為均視為復制:(1)將壹作品或鄰接權的客體存儲在任何壹個脫機的數字存儲器(比如,CO-ROM)中。(2)將壹印刷品掃描成壹數字化文檔。(3)將壹作品或鄰接權的作品數字化。(4)將壹數字化文檔從某用戶的電腦內取出上載到BBS或其他信息服務器上。(5)從壹BBS或其他信息服務器中下載壹數字化文檔。(6)將壹文檔從某個電腦網絡用戶轉送到另壹個電腦用戶。(7)存儲甚至暫時存儲壹種作品或鄰接權的客體於壹電腦存儲器(比如隨機存儲器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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