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主要適用於以下情況:
(1)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二)身份明確,只對給付金額和時間有爭議的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糾紛案件;
(三)責任明確、原告主張損失數額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和其他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四)水、電、氣、熱供應合同糾紛;
(五)銀行卡糾紛案件;
(六)勞動關系明確,僅就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支付金額和支付時間發生爭議的勞動合同爭議案件;
(七)勞動關系明確僅在勞動報酬支付金額和支付時間上有爭議的勞動合同爭議案件;
(八)其他款項支付糾紛。
第二,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
小額訴訟是指基層法院的小額訴訟法庭或專門的小額法庭在適用比普通簡易程序簡單的訴訟程序審理小額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在我國,小額訴訟程序是指基層法院和派出法院審理符合本法第壹百五十七條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的訴訟。但案件標的額應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壹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30%。這種訴訟叫小額訴訟,壹審終審。
二、小額索賠的最高限額。
新民訴訟法規定,標的為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壹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30%以內。根據國家統計局提供的數據,2012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6769元。按照這個標準,也就是說投標金額應該在14000元左右。由於數據每年都會更新,所以會有不同的變化。各省也會有壹些變化。比如湖南省2012年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是40028元,那麽30%就是12008元。
小額訴訟程序的利弊。
小額訴訟程序的優勢在於訴訟效率高、訴訟成本低、壹審終審方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簡單靈活的程序,如采用填狀答辯,允許口頭答辯,靈活的傳喚方式,不出示證據,下班後開庭,無需說明理由即可作出判決,等等。
(二)、法官在小額訴訟中擁有更大的權力,增加了主動性。比如,為了快速發現事實真相,法官可以依職權詢問當事人,主動取證;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作出判斷,不需要嚴格的證據;法官可以主動提出調解方案等等。
(3)小額訴訟以效率為導向,意在低成本解決糾紛。法院收費低,同時律師代理受到限制,減輕了當事人的負擔。
但其缺點也不容忽視,主要體現在。
(1)小額訴訟的適用範圍過於狹窄。
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於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爭議較小、標的不大的民事案件。這些案件大多可以調解。即使不能調解,判決也不會上訴,更不用說改判發回重審了。因此,這類案件對於小額訴訟的適用可以說意義不大。對於(1)涉及人身關系糾紛、財產權屬糾紛的案件;(二)涉及追加當事人或者反訴的案件;(3)涉及知識產權的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限制了小額訴訟的作用。
(2)小額訴訟程序限制了當事人的上訴權。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理和兩審終審制度。這意味著中國的民事案件應該賦予當事人上訴權。但是,小額訴訟程序的壹審和終審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不利於人民權利的保護。
(3)小額訴訟程序容易導致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由於小額訴訟程序的簡單性,對舉證和抗辯期限沒有具體規定,使得法官在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時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容易導致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第四,小額訴訟程序的前景
小額訴訟程序是在分配正義理念支配下建立的訴訟制度。基於供求關系總是緊張的經濟學判斷,在壹國司法資源有限而公民對正義的追求無止境的條件下,通過在某些案件中簡化程序、降低成本,以犧牲個案中的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為代價,保證訴訟收益與訴訟成本相當, 從而使更多的當事人能夠平等地享有訴訟制度和訴諸司法的權利,通過小額訴訟與普通訴訟程序的協調,增加社會正義的總量。 正因為如此,我國在新的民事訴訟法中引入了小額訴訟程序,並且隨著實踐的運用,小額訴訟程序將不斷得到改進和完善。相信小額訴訟程序將在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克服司法弊端、解決司法困難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